四川: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 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 2022年03月10日 09时06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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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

    据悉,《实施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和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实施办法》明确了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有: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机构集中,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等。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同时,《实施办法》提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即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其主要职责有: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等。

    在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上,《实施办法》提出,财政部门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所监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针对所监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国有金融机构涉及重大事项管理的,应事前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并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进展及结果。

    责任编辑: 许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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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 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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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

    据悉,《实施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和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实施办法》明确了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有: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机构集中,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等。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同时,《实施办法》提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即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其主要职责有: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等。

    在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上,《实施办法》提出,财政部门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所监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针对所监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国有金融机构涉及重大事项管理的,应事前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并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进展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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