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对评标专家实行积分制管理

  • 2021年11月15日 14时43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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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评标质量,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

    《办法》明确,综合评标专家库要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组建,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分类标准,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满足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办法》要求,综合评标专家库要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征集通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等平台公开发布。

    评标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符合入选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加入评标专家库。个人申请加入的,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办法》也对评标专家应负有义务进行了明确。如评标专家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接受其他利益输送。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聘期届满后,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及资格复审考试。资格复审考试合格的可以续聘,不合格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同时,综合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还将实行负面行为积分制管理,省、市(州)、县(市、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在一个聘期内,评标负面行为积分达到3分或者一次记3分,暂停评标3个月;积分达到6分,再次暂停评标3个月,一次记6分暂停评标6个月;积分达到9分,再次暂停评标6个月,一次记9分暂停评标12个月;积分达到12分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一次记12分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此外,《办法》强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许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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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将对评标专家实行积分制管理

  • 2021年11月15日 14时43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评标质量,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

    《办法》明确,综合评标专家库要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组建,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分类标准,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满足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办法》要求,综合评标专家库要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征集通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等平台公开发布。

    评标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符合入选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加入评标专家库。个人申请加入的,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办法》也对评标专家应负有义务进行了明确。如评标专家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接受其他利益输送。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聘期届满后,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及资格复审考试。资格复审考试合格的可以续聘,不合格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同时,综合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还将实行负面行为积分制管理,省、市(州)、县(市、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在一个聘期内,评标负面行为积分达到3分或者一次记3分,暂停评标3个月;积分达到6分,再次暂停评标3个月,一次记6分暂停评标6个月;积分达到9分,再次暂停评标6个月,一次记9分暂停评标12个月;积分达到12分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一次记12分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此外,《办法》强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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