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发工作方案 加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

  • 2021年11月15日 14时26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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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印发《四川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加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充分发挥消毒对新冠病毒的杀灭作用,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集装器)及其装载货物(含跨境电商货物)外包装(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输入风险,实现“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目标,在确保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安全的同时,提升口岸通关效率,避免口岸货物积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同时明确,该《方案》适用于来自高风险国家(地区)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等相关疫情防控工作。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简称“不适宜消毒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方案》对口岸环节、运输环节、属地(仓配)环节、人员防护、运行机制等五个环节进行了规划。

    ──口岸环节

    口岸海关查验。经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且被海关新冠病毒相关布控指令命中的集装箱货物,在口岸查验环节由成都海关负责抽样检测,并指导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做好预防性消毒。

    口岸径行放行。经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但未被海关新冠病毒相关布控指令命中的集装箱货物,由进口企业或货主负责在首次掏箱卸货地点进行预防性消毒。

    进口空集装箱。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空集装箱,在抵达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按照“谁进口谁消毒”的原则对其实施预防性消毒。

    口岸入库提离。企业申请在口岸区域开展进口集装箱拆箱入库或提离货物手续的,由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空运进口货物。空运非冷链集装箱及其装载货物外包装的检测、消毒,按照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和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执行。机场货运区域的各货站、转运中心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操作规程、岗位要素和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防控,切实做到人员、货物、环境、设备、车辆等同步防控。

    异地口岸进口货物。非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且在第一进境口岸已被抽中查验的集装箱货物,在能够提供合规消毒处理证明情况下,可不重复进行预防性消毒。非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但未在第一进境口岸检测和消毒,且第一掏箱卸货地点在四川的集装箱货物,由进口企业或货主负责在首次掏箱卸货时进行预防性消毒。

    ──运输环节

    国内运输段装运前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由承运单位负责实施预防性消毒工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单位不得开箱。

    ──属地(仓配)环节

    各市(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本地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组织督促进口企业、货主、跨境电商平台对口岸径行放行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在首次掏箱卸货地点、首次拆箱(分装)配送点进行预防性消毒,根据需要可进行核酸抽检。

    ──人员防护

    重点从业人员。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掏箱、装卸、运输及空箱清理维修等相关作业人员及随行人员应切实做好个人防护,正确穿戴口罩、手套、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可视情况增加佩戴护目镜、实行人员闭环管理等,定期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运行机制

    货品信息溯源。开发建设全省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全程记录入川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来源、流向、消毒、贮存、运输车辆等溯源数据和人员管理情况,实现全链条信息化追溯。

    应急处置机制。发现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时,各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第一时间上报省、市(州)、县(区、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海关、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及各市县政府指定部门依职责开展调查处理,新闻宣传部门及时监测舆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各类责任主体加强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企业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对外省(市、区)通报涉及我省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核酸检测阳性事件,按上述要求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机场地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追溯及应急处置,按机场疫情防控要求处理。海关采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海关指导进口企业等相关单位按海关总署要求处理。其他属地环节,由各地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此外,《方案》还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按职责进行督查指导,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主体按要求整改,将企业主体的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纳入诚信记录。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组织、个人以及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干部职工,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追责。

    责任编辑: 许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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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印发工作方案 加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

  • 2021年11月15日 14时26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印发《四川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加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充分发挥消毒对新冠病毒的杀灭作用,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集装器)及其装载货物(含跨境电商货物)外包装(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输入风险,实现“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目标,在确保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安全的同时,提升口岸通关效率,避免口岸货物积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同时明确,该《方案》适用于来自高风险国家(地区)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等相关疫情防控工作。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简称“不适宜消毒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方案》对口岸环节、运输环节、属地(仓配)环节、人员防护、运行机制等五个环节进行了规划。

    ──口岸环节

    口岸海关查验。经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且被海关新冠病毒相关布控指令命中的集装箱货物,在口岸查验环节由成都海关负责抽样检测,并指导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做好预防性消毒。

    口岸径行放行。经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但未被海关新冠病毒相关布控指令命中的集装箱货物,由进口企业或货主负责在首次掏箱卸货地点进行预防性消毒。

    进口空集装箱。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空集装箱,在抵达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按照“谁进口谁消毒”的原则对其实施预防性消毒。

    口岸入库提离。企业申请在口岸区域开展进口集装箱拆箱入库或提离货物手续的,由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空运进口货物。空运非冷链集装箱及其装载货物外包装的检测、消毒,按照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和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执行。机场货运区域的各货站、转运中心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操作规程、岗位要素和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防控,切实做到人员、货物、环境、设备、车辆等同步防控。

    异地口岸进口货物。非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且在第一进境口岸已被抽中查验的集装箱货物,在能够提供合规消毒处理证明情况下,可不重复进行预防性消毒。非四川口岸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但未在第一进境口岸检测和消毒,且第一掏箱卸货地点在四川的集装箱货物,由进口企业或货主负责在首次掏箱卸货时进行预防性消毒。

    ──运输环节

    国内运输段装运前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由承运单位负责实施预防性消毒工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单位不得开箱。

    ──属地(仓配)环节

    各市(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本地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组织督促进口企业、货主、跨境电商平台对口岸径行放行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在首次掏箱卸货地点、首次拆箱(分装)配送点进行预防性消毒,根据需要可进行核酸抽检。

    ──人员防护

    重点从业人员。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掏箱、装卸、运输及空箱清理维修等相关作业人员及随行人员应切实做好个人防护,正确穿戴口罩、手套、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可视情况增加佩戴护目镜、实行人员闭环管理等,定期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运行机制

    货品信息溯源。开发建设全省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全程记录入川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来源、流向、消毒、贮存、运输车辆等溯源数据和人员管理情况,实现全链条信息化追溯。

    应急处置机制。发现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时,各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第一时间上报省、市(州)、县(区、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海关、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及各市县政府指定部门依职责开展调查处理,新闻宣传部门及时监测舆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各类责任主体加强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企业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对外省(市、区)通报涉及我省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核酸检测阳性事件,按上述要求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机场地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追溯及应急处置,按机场疫情防控要求处理。海关采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海关指导进口企业等相关单位按海关总署要求处理。其他属地环节,由各地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此外,《方案》还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按职责进行督查指导,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主体按要求整改,将企业主体的疫情防控落实情况纳入诚信记录。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组织、个人以及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干部职工,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追责。

    责任编辑: 许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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