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禁止学校食堂制售鲜榨果蔬汁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 2020年01月06日 09时14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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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1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最新一条省政府令。内容显示,《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3月1日起施行。

    四川全域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以及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管理,均适用《办法》。

    《办法》首先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强调了学校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担当的角色——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办法》还提出,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根据《办法》的规定,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办法》对校园食品的全流程制作有细致的要求,烹饪阶段要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食材选择方面,要求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更多的规定显示,禁止学校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除食堂外,《办法》对校园的其他食品供给也有相应规定。要求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办法》确定了一系列的追究规定,如: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媛莉)

    责任编辑: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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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 2020年01月06日 09时14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1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最新一条省政府令。内容显示,《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3月1日起施行。

    四川全域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以及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管理,均适用《办法》。

    《办法》首先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强调了学校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担当的角色——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办法》还提出,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根据《办法》的规定,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办法》对校园食品的全流程制作有细致的要求,烹饪阶段要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食材选择方面,要求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更多的规定显示,禁止学校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除食堂外,《办法》对校园的其他食品供给也有相应规定。要求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办法》确定了一系列的追究规定,如: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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