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政策 任期内发生债务风险事件主要领导不得重用或提拔

  • 2017年09月15日 11时00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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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简称《预案》)近日印发,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省政府设立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并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等级。对于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

      据悉,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

      《预案》提出市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级不承担市县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此外,《预案》明确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的措施。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划分为4级

      根据《预案》,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省级、市(州)、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同时,每个等级相应明确了认定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债务风险事件要依法追责

      《预案》提出,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各级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

      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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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出台政策 任期内发生债务风险事件主要领导不得重用或提拔

  • 2017年09月15日 11时00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简称《预案》)近日印发,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省政府设立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并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等级。对于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

      据悉,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

      《预案》提出市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级不承担市县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此外,《预案》明确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的措施。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划分为4级

      根据《预案》,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省级、市(州)、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同时,每个等级相应明确了认定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债务风险事件要依法追责

      《预案》提出,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各级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

      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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