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 2015年01月02日 08时53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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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今年3月1日起,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可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实施办法》共14章56条,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对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也作出明确规定。

      供养服务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智力残疾或者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针对受灾人员的救助,《实施办法》要求省、市(州)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灾后,受灾地区各级政府要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住房。

      在就业救助方面,第35条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建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

      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是保证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将建立统一的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等单位和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

      为促进社会救助有效进行,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建立监测通报制度。《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记者 庞莹)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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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 2015年01月02日 08时53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今年3月1日起,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可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实施办法》共14章56条,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对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也作出明确规定。

      供养服务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智力残疾或者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针对受灾人员的救助,《实施办法》要求省、市(州)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灾后,受灾地区各级政府要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住房。

      在就业救助方面,第35条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建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

      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是保证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将建立统一的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等单位和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

      为促进社会救助有效进行,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建立监测通报制度。《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记者 庞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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