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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解读
2013年06月28日  来源:四川日报 【字体: 发邮件推荐给朋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6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抗震、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通知明确,灾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重建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协调服务,积极指导和帮助地震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具体履行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职责,坚持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采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切实维护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执行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不允许以恢复重建工程工期紧,赶工期、抢进度为由,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逃避监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投资并依法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发包给经合法程序中标的投标单位;使用社会捐建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纳入依法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范围;有特殊要求的捐建企业及个人定向全额捐建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由定向捐建人自行确定发包形式,可以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

  对违反有关规定自行发包、肢解项目、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要停止招标、废除招标结果;对违法开工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

  通知还就严控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监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责任主体意识作出具体规定。(记者 万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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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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