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解读

  • 2013年02月26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字体:
  •   我省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

      ●规划获批前不得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对撤并后群众意见大的学校按程序恢复办学

      农村小学低、中年级学生上学单程一般不超过1.5公里,高年级学生上学单程一般不超过5公里。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要求各县(市、区)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在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任何教学点)。

      尽量缩短学生求学路程

      《意见》首先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的基本要求,即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4至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和办好村小学或教学点,形成有乡(镇)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和村小学、教学点的合理学校布局结构。小学班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应控制在50人以内。

      考虑到三州地广人稀的实际,我省规定除人口少的民族地区,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可以单独设置初中,也可以设置为九年一贯制学校。

      学校撤并接受公众监督

      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且必须经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汇总后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在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任何教学点),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意见》明确:对确因生源减少需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订、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要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使学校撤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凡是多数家长反对、学校撤并后到新学校往返交通不便、安全得不到保障、寄宿条件不能满足需要、大班额现象突出的地方,不得强制撤并现有校点。此外,对路途较远、学龄人口变化大、撤并后群众意见大、确有必要恢复的学校(教学点)应按程序恢复办学。

      提高村小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意见》提出,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寄宿制学校的学生生活管理服务、保安人员短缺问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从2013年起,各级财政要加大经费投入,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使学校班额符合国家标准。班额超标学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学校并入的学生。《意见》强调,要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记者 江芸涵)
    责任编辑: 白婉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解读

  • 2013年02月26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我省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

      ●规划获批前不得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对撤并后群众意见大的学校按程序恢复办学

      农村小学低、中年级学生上学单程一般不超过1.5公里,高年级学生上学单程一般不超过5公里。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要求各县(市、区)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在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任何教学点)。

      尽量缩短学生求学路程

      《意见》首先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的基本要求,即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4至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和办好村小学或教学点,形成有乡(镇)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和村小学、教学点的合理学校布局结构。小学班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应控制在50人以内。

      考虑到三州地广人稀的实际,我省规定除人口少的民族地区,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可以单独设置初中,也可以设置为九年一贯制学校。

      学校撤并接受公众监督

      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且必须经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汇总后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在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任何教学点),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意见》明确:对确因生源减少需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订、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要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使学校撤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凡是多数家长反对、学校撤并后到新学校往返交通不便、安全得不到保障、寄宿条件不能满足需要、大班额现象突出的地方,不得强制撤并现有校点。此外,对路途较远、学龄人口变化大、撤并后群众意见大、确有必要恢复的学校(教学点)应按程序恢复办学。

      提高村小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意见》提出,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寄宿制学校的学生生活管理服务、保安人员短缺问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从2013年起,各级财政要加大经费投入,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使学校班额符合国家标准。班额超标学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学校并入的学生。《意见》强调,要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记者 江芸涵)
    责任编辑: 白婉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