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次常务会议:新常态下学习《反补贴协议》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 2016年07月11日 22时18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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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常态下学习《反补贴协议》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川省商务厅厅长 刘欣

    (2016年7月11日)



      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历来都是全球经济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一方面补贴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方式被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用;另一方面,各国又积极采取反补贴措施来保护自己免受补贴的侵害。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及贸易自由化迅速发展的今天,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经贸领域摩擦和纠纷的重头戏,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关注。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以及我国外贸出口的高速增长,一些国家出于贸易保护的需要,将反补贴的矛头指向我国。据商务部统计,我国已经连续10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我省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也呈现不断上升态势,产业安全面临严峻形势。加强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学习,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有效防范反补贴调查,是我们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反补贴协议》概述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又被称为《SCM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反补贴协议》是为了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规范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和标准,防止滥用反补贴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反补贴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的具体化,属于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反补贴协议》由11个部分32条和7个附件构成,其主要条款包括: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和最后条款等,其引入了“专向性”的概念,对补贴进行了严密的界定和科学的分类,在反补贴程序和实施的多项规定上都体现了WTO公平贸易的宗旨和原则,并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的优惠待遇等等,是迄今为止内容最全面、最规范、约束国家最多的一部国际补贴反补贴法典。

      二、《反补贴协议》的核心内容

      (一)明确了补贴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反补贴协议》对补贴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认定标准。

      补贴: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对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而且受益者得到了某种利益。

      补贴的认定标准:1、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2、补贴的形式为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3、补贴使相关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补贴分为专向性和非专向性,并规定补贴只有具有专向性,才受协定的禁止和约束。其表现形式包括:资金直接转移,如政府赠与、贷款;潜在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对本应收取的资金给予豁免,如减免税收等。

      (二)对补贴进行了科学分类。《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科学分类,将补贴分为禁止性的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

      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是指以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为条件给予的补贴。由于禁止性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反补贴协议》对此类补贴以及维持此类补贴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可诉补贴。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是指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给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影响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并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是指成员所采取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多边争端机制解决的补贴。不可诉补贴于2000年1月1日已经失效终止。

      (三)规范了反补贴措施的种类与实施。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反补贴与反倾销、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是WTO成员规范对外贸易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反补贴协议》规范了反补贴措施的种类与实施。

      临时措施。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承诺。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税征收。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四)明确了反补贴的救济途径。《反补贴协议》规定反补贴的救济措施可采用双轨制:1、国际途径,直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2、国内途径,通过该国反补贴措施的程序,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办法得到救济。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可以平行引用,即在程序上可以同时进行,但救济措施只能采取一种形式。

      三、我省面临的出口反补贴现状

      近年来,四川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四川省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515.93亿美元,其中,出口额达到333.51亿美元。随着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我省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特别是反补贴调查日益增多,面临的反补贴形势越来越严峻。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我省共遭遇17起“双反”调查案件,遭遇4起反补贴调查。(所谓“双反”调查,是指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进行,一些大案、要案国外往往都采取反补贴反倾销同时调查的方式进行,这种对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多种救济调查的情形大大加剧了案件的复杂性,增加了我应诉的难度,国外通过这种方式来最大限度地发挥贸易保护主义的功效。)既涉及钢铁、化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也涉及光伏、医药、机电等高新技术产业,产品涉及复合木地板、油井管、铜板纸、无缝钢管、钢制轮毂、光伏产品、铁制机械传动部件、风力发电机组铸件等。特别是近两年来,我省遭遇的反补贴案件越来越频繁,2014年我省遭遇4起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反补贴占案件总数的一半,2015年我省遭遇2起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全部为反补贴案件。不断增多的反补贴调查削弱了我省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加大了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增加了经济运行的外部风险,使各级政府处于风口浪尖。如何按照世贸规则不断规范自身行为,有效应对反补贴壁垒,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考验着政府的智慧和能力。

      四、熟练掌握《反补贴协议》,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补贴作为实现产业、地区发展政策的有力工具,被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用。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取消补贴,《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分类界定了政府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的作为与不作为。我们要加强对《反补贴协议》的学习,尽快熟悉游戏规则,严格按照市场化、国际化的通行规则办事,坚决规避禁止使用的补贴,减少贸易摩擦诱因,合理利用可诉性补贴,最大限度地发挥可诉性补贴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推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好地避免贸易摩擦。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贸易摩擦诱因。为减少贸易摩擦诱因,一方面我们要在深入学习、掌握《反补贴协议》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和调整已出台的与WTO规则和我入世承诺不相符的补贴政策与措施;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政策制定水平,严格按照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和我国入世承诺以及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相关要求,对拟出台的各类扶持、优惠政策进行合规性审议和评估,尽量避免被国外提起反补贴调查,充分发挥产业、贸易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二)妥善应对反补贴调查,维护我省产业安全。反补贴调查直接针对政府的补贴政策,使得贸易摩擦从企业微观层面向政府政策宏观层面延伸,涉及大量的宏观经济贸易政策,极大限制了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手段。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对我外贸出口的打击力度更大。为保障我省出口市场的稳定,我们要鼓励企业积极应诉,除了在信息、协调、咨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支持服务,还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主动关切企业诉求,积极为企业提供贸易救济援助服务,提高案件的应诉率,为我省开放型经济创造一个稳定的、可持续、可预见的内外部环境,有效保障我出口市场的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三)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助推地方经济发展。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保护省内产业健康发展,在积极妥善应对出口反补贴调查的同时,我们要灵活运用《反补贴协议》,对国外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实施反制措施,使其来源国不敢肆无忌惮地对我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增加我应对贸易摩擦的筹码。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全球有效需求不足的背景下,国外企业对我国市场倚重上升,进口产品抢占我市场份额,挤压我企业市场空间的可能性增大。目前,我传统优势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高新技术产业处于起步发展的幼稚时期,相较于国外成熟产业,防冲击、抗风险的能力较低,我们要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重点对传统产业、幼稚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实施保护与救济,有效助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促进四川经济的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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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3次常务会议:新常态下学习《反补贴协议》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 2016年07月11日 22时18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新常态下学习《反补贴协议》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川省商务厅厅长 刘欣

    (2016年7月11日)



      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历来都是全球经济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一方面补贴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方式被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用;另一方面,各国又积极采取反补贴措施来保护自己免受补贴的侵害。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及贸易自由化迅速发展的今天,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经贸领域摩擦和纠纷的重头戏,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关注。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以及我国外贸出口的高速增长,一些国家出于贸易保护的需要,将反补贴的矛头指向我国。据商务部统计,我国已经连续10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我省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也呈现不断上升态势,产业安全面临严峻形势。加强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学习,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有效防范反补贴调查,是我们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反补贴协议》概述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又被称为《SCM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反补贴协议》是为了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规范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和标准,防止滥用反补贴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反补贴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的具体化,属于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反补贴协议》由11个部分32条和7个附件构成,其主要条款包括: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和最后条款等,其引入了“专向性”的概念,对补贴进行了严密的界定和科学的分类,在反补贴程序和实施的多项规定上都体现了WTO公平贸易的宗旨和原则,并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的优惠待遇等等,是迄今为止内容最全面、最规范、约束国家最多的一部国际补贴反补贴法典。

      二、《反补贴协议》的核心内容

      (一)明确了补贴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反补贴协议》对补贴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认定标准。

      补贴: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对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而且受益者得到了某种利益。

      补贴的认定标准:1、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2、补贴的形式为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3、补贴使相关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补贴分为专向性和非专向性,并规定补贴只有具有专向性,才受协定的禁止和约束。其表现形式包括:资金直接转移,如政府赠与、贷款;潜在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对本应收取的资金给予豁免,如减免税收等。

      (二)对补贴进行了科学分类。《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科学分类,将补贴分为禁止性的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

      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是指以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为条件给予的补贴。由于禁止性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反补贴协议》对此类补贴以及维持此类补贴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可诉补贴。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是指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给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影响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并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是指成员所采取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多边争端机制解决的补贴。不可诉补贴于2000年1月1日已经失效终止。

      (三)规范了反补贴措施的种类与实施。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反补贴与反倾销、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是WTO成员规范对外贸易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反补贴协议》规范了反补贴措施的种类与实施。

      临时措施。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承诺。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税征收。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四)明确了反补贴的救济途径。《反补贴协议》规定反补贴的救济措施可采用双轨制:1、国际途径,直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2、国内途径,通过该国反补贴措施的程序,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办法得到救济。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可以平行引用,即在程序上可以同时进行,但救济措施只能采取一种形式。

      三、我省面临的出口反补贴现状

      近年来,四川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四川省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515.93亿美元,其中,出口额达到333.51亿美元。随着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我省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特别是反补贴调查日益增多,面临的反补贴形势越来越严峻。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我省共遭遇17起“双反”调查案件,遭遇4起反补贴调查。(所谓“双反”调查,是指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进行,一些大案、要案国外往往都采取反补贴反倾销同时调查的方式进行,这种对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多种救济调查的情形大大加剧了案件的复杂性,增加了我应诉的难度,国外通过这种方式来最大限度地发挥贸易保护主义的功效。)既涉及钢铁、化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也涉及光伏、医药、机电等高新技术产业,产品涉及复合木地板、油井管、铜板纸、无缝钢管、钢制轮毂、光伏产品、铁制机械传动部件、风力发电机组铸件等。特别是近两年来,我省遭遇的反补贴案件越来越频繁,2014年我省遭遇4起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反补贴占案件总数的一半,2015年我省遭遇2起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全部为反补贴案件。不断增多的反补贴调查削弱了我省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加大了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增加了经济运行的外部风险,使各级政府处于风口浪尖。如何按照世贸规则不断规范自身行为,有效应对反补贴壁垒,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考验着政府的智慧和能力。

      四、熟练掌握《反补贴协议》,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补贴作为实现产业、地区发展政策的有力工具,被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用。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取消补贴,《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分类界定了政府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的作为与不作为。我们要加强对《反补贴协议》的学习,尽快熟悉游戏规则,严格按照市场化、国际化的通行规则办事,坚决规避禁止使用的补贴,减少贸易摩擦诱因,合理利用可诉性补贴,最大限度地发挥可诉性补贴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推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好地避免贸易摩擦。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贸易摩擦诱因。为减少贸易摩擦诱因,一方面我们要在深入学习、掌握《反补贴协议》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和调整已出台的与WTO规则和我入世承诺不相符的补贴政策与措施;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政策制定水平,严格按照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和我国入世承诺以及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相关要求,对拟出台的各类扶持、优惠政策进行合规性审议和评估,尽量避免被国外提起反补贴调查,充分发挥产业、贸易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二)妥善应对反补贴调查,维护我省产业安全。反补贴调查直接针对政府的补贴政策,使得贸易摩擦从企业微观层面向政府政策宏观层面延伸,涉及大量的宏观经济贸易政策,极大限制了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手段。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对我外贸出口的打击力度更大。为保障我省出口市场的稳定,我们要鼓励企业积极应诉,除了在信息、协调、咨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支持服务,还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主动关切企业诉求,积极为企业提供贸易救济援助服务,提高案件的应诉率,为我省开放型经济创造一个稳定的、可持续、可预见的内外部环境,有效保障我出口市场的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三)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助推地方经济发展。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保护省内产业健康发展,在积极妥善应对出口反补贴调查的同时,我们要灵活运用《反补贴协议》,对国外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实施反制措施,使其来源国不敢肆无忌惮地对我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增加我应对贸易摩擦的筹码。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全球有效需求不足的背景下,国外企业对我国市场倚重上升,进口产品抢占我市场份额,挤压我企业市场空间的可能性增大。目前,我传统优势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高新技术产业处于起步发展的幼稚时期,相较于国外成熟产业,防冲击、抗风险的能力较低,我们要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重点对传统产业、幼稚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实施保护与救济,有效助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促进四川经济的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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