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次常务会议:贯彻实施《反间谍法》 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 2015年10月09日 08时05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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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 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厅长 赵坚

    (2015年10月8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构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制度。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今年7月1日,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的新《国家安全法》通过并实施。年内,《国家情报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也将陆续出台,这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出台将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反间谍法》的立法背景。《反间谍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制定和实施反间谍法,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

      出台专门的《反间谍法》是完善国家安全立法的需要。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随着世情、国情和隐蔽敌情的发展变化,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是反间谍,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反间谍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特别是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后,中央认为必须对国家安全工作从立法的角度予以规范和加强,决定加强国家安全总体立法,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新国家安全法,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显然无法适应中央的要求。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在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反间谍法》,而新的《国家安全法》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对国家安全进行了新界定,是一部综合性的国家安全法。

      出台专门的《反间谍法》是国际惯例。从世界主要大国的立法实践看,出台专门的《反间谍法》已经成为一种通例。如美国、俄罗斯、英国、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都出台了反间谍法案(美国《反间谍法》、俄罗斯《叛国罪法案》、英国《官方机密法》、日本《特定秘密保护法》),特别是美国的《反间谍法》已有近百年历史。我国也有必要遵照国际通行做法,以立法的方式,专门对反间谍工作进行固化和规范。

      出台专门的《反间谍法》是反间谍斗争的现实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间谍和破坏活动从未停止过,反间谍斗争一直是尖锐、复杂的。特别是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步伐加快,我国经济实力、国际影响不断增强,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和亚投行的成立,一些西方国家必然运用整体力量与我较量,国家安全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对我实施间谍、策反、窃密、渗透活动的主体增多、领域拓宽、危害加深。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专门的《反间谍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现实斗争的迫切要求。

      《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反间谍法共设置了“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及“附则”共5章40条。主要内容有:

      明确了反间谍工作的原则要求。反间谍法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第2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最根本的原则。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活动的突出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的专业性,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有高水平的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同时,只依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三是坚持积极防御,这是反间谍斗争的重要方针。我们以防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允许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势力对我进行任何破坏活动。四是坚持依法惩治,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始终遵循的重大原则。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务改革开放的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明确了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和协作配合机制。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第3条)。由于间谍行为会渗透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国家安全机关既要发挥好主责作用,还要与多方面协作配合,这是反间谍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深化反间谍斗争的有力保障。

      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主要有刑事执法权、行政执法权、技术侦察权、执法保障权四大类,具体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第8条);查验身份及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的验证调查权(第9条);进入有关场所、单位和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查阅调取权(第10条);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权(第11条);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12条);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的查验权(第13条);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的查封扣押冻结权(第15条);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的检查检测权(第16条);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的优先通行权(第11条)等23项。

      明确了公民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义务。反间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第4条)。反间谍法第三章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又作了进一步具体的明确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第20条);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第21条);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义务(第22条);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第23条);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第24条)。同时,对组织还单独规定了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第19条)。此外,还对公民、组织不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明确规定处以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反间谍法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5条)。同时,还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第17条)。这是《宪法》所确立的人权原则在反间谍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间谍斗争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的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继续深化反间谍协作机制,健全党政机关反奸防谍机制,拓宽协作领域,全省各部门、各单位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政治稳定。二是强化国家安全法治意识。加强面向全省党政系统干部的国家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党政干部认清当前国家安全形势特别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党政系统渗透策反窃密的严峻形势,不断强化敌情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重点加强对党政系统中青年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培养。按照《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在全省范围特别是党政系统内加强对《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教育力度,深入推动反间谍法“七进”活动。三是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防范工作。建议在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我省的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安全检查,强化对党政系统电脑等互联网终端载体的技术防范力度,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实施的网络攻击渗透和技术破坏。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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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9次常务会议:贯彻实施《反间谍法》 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 2015年10月09日 08时05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 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厅长 赵坚

    (2015年10月8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构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制度。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今年7月1日,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的新《国家安全法》通过并实施。年内,《国家情报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也将陆续出台,这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出台将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反间谍法》的立法背景。《反间谍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制定和实施反间谍法,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

      出台专门的《反间谍法》是完善国家安全立法的需要。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随着世情、国情和隐蔽敌情的发展变化,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是反间谍,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反间谍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特别是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后,中央认为必须对国家安全工作从立法的角度予以规范和加强,决定加强国家安全总体立法,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新国家安全法,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显然无法适应中央的要求。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在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反间谍法》,而新的《国家安全法》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对国家安全进行了新界定,是一部综合性的国家安全法。

      出台专门的《反间谍法》是国际惯例。从世界主要大国的立法实践看,出台专门的《反间谍法》已经成为一种通例。如美国、俄罗斯、英国、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都出台了反间谍法案(美国《反间谍法》、俄罗斯《叛国罪法案》、英国《官方机密法》、日本《特定秘密保护法》),特别是美国的《反间谍法》已有近百年历史。我国也有必要遵照国际通行做法,以立法的方式,专门对反间谍工作进行固化和规范。

      出台专门的《反间谍法》是反间谍斗争的现实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间谍和破坏活动从未停止过,反间谍斗争一直是尖锐、复杂的。特别是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步伐加快,我国经济实力、国际影响不断增强,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和亚投行的成立,一些西方国家必然运用整体力量与我较量,国家安全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对我实施间谍、策反、窃密、渗透活动的主体增多、领域拓宽、危害加深。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专门的《反间谍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现实斗争的迫切要求。

      《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反间谍法共设置了“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及“附则”共5章40条。主要内容有:

      明确了反间谍工作的原则要求。反间谍法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第2条)。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最根本的原则。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活动的突出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的专业性,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有高水平的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同时,只依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三是坚持积极防御,这是反间谍斗争的重要方针。我们以防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允许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势力对我进行任何破坏活动。四是坚持依法惩治,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始终遵循的重大原则。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务改革开放的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明确了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和协作配合机制。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第3条)。由于间谍行为会渗透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国家安全机关既要发挥好主责作用,还要与多方面协作配合,这是反间谍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深化反间谍斗争的有力保障。

      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主要有刑事执法权、行政执法权、技术侦察权、执法保障权四大类,具体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第8条);查验身份及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的验证调查权(第9条);进入有关场所、单位和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查阅调取权(第10条);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权(第11条);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12条);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的查验权(第13条);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的查封扣押冻结权(第15条);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的检查检测权(第16条);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的优先通行权(第11条)等23项。

      明确了公民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义务。反间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第4条)。反间谍法第三章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又作了进一步具体的明确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第20条);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第21条);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义务(第22条);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第23条);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第24条)。同时,对组织还单独规定了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第19条)。此外,还对公民、组织不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明确规定处以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反间谍法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5条)。同时,还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第17条)。这是《宪法》所确立的人权原则在反间谍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间谍斗争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的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继续深化反间谍协作机制,健全党政机关反奸防谍机制,拓宽协作领域,全省各部门、各单位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政治稳定。二是强化国家安全法治意识。加强面向全省党政系统干部的国家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党政干部认清当前国家安全形势特别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党政系统渗透策反窃密的严峻形势,不断强化敌情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重点加强对党政系统中青年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培养。按照《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在全省范围特别是党政系统内加强对《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教育力度,深入推动反间谍法“七进”活动。三是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防范工作。建议在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我省的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安全检查,强化对党政系统电脑等互联网终端载体的技术防范力度,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实施的网络攻击渗透和技术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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