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次常务会议:《民法基本原则与政府管理》

  • 2013年05月21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字体:
  • 民法基本原则与政府管理

    张渝田

    2013年5月20日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一类关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完备、最基本的法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庞大,内容繁杂,其主要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继承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因此,民法首先是“权利法”,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等;其次,民法是“市民法”,它以人性观点为出发点,把民事主体设定为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最后,民法是“私法”,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双方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司法机关或者仲裁者的身份对其纠纷作出裁判。它强调自由竞争,认为行政调整应该降到最低限度。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灵魂,贯穿于相关民事法律之中,蕴含了民法调节社会生活的目标,是掌握民法要义的钥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任何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公平原则主要包括:民事活动应当机会均等、互利互惠,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能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公权力原则上不得干预私权,但该原则的适用不能破坏法律所认可的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为人善意行使权利,在自己获得利益时应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该原则主要适用在合同法领域,全面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应该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法律禁止超过正当界限行使权利,其认定标准一般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为社会生活各类主体的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行为规范,也是政府职能转变、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法律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为市场经济所必需。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行政相对人逐渐成为自主性的市场主体,他们具有并行使经营自主权。要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要做到不越位,不错位,就要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

      民法基本原则为创新行政管理提供了支撑。行政法治以社会为本位,它要求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合作的关系,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公民的参与下所作的一种服务行为。在“管理就是服务”的宗旨下,将公共权力回归到为企业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位置上,需要崭新的规则约束。传统的依靠国家强制力的管理方式,例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越来越受到法律限制,而新的柔性管理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公共资源配置方式转变等在行政管理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因此,更多地引进公开、公正、公平和社会公众参与的民主方式,无疑应成为目前正在推进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平等原则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政府在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协调各种市场主体关系时,平等公正地协商,并按市场规律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行政救济;因政府公务人员行使职权的过错而造成损害,政府应依法给予赔偿;当政府与公民或社会组织发生行政诉讼时,政府应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接受法院裁判。政府在处理与企业、社会组织的关系上,应充分尊重其自主权,不能随意干预,从而把平等理念贯穿于行政活动中,推进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公平原则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首先是法制公平,表现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创设公平,力求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不得借助其行为扩张权力或设置程序壁垒;其次是执法公平,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合理裁量、过罚相当;最后是权利救济公平。为了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救济权。行政相对方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服务与合作是现代行政法精神对政府和行政相对人的要求。现代行政法提倡诚信,重视民法上的诚实义务、告知义务、合作义务和保密义务。包括对行政相对人诚实无欺,权力的行使应出于善意,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其中,程序合法是对已确立信任关系的一种保护,程序合法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意义非常重大。

      “契约自由”原则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转变政府职能,是近年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在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政府职能应定位于: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也就是说,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自治和自主权,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行政干预,从体制机制上最大限度地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激发企业和个人创业的积极性。实践证明,在政府管理过程中,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合意,一定程度上比用行政强制的方法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如何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建立让市场主体真正成为责任主体的有效机制,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是摆在各级政府部门面前的新课题。

      

      

    责任编辑: 张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第10次常务会议:《民法基本原则与政府管理》

  • 2013年05月21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民法基本原则与政府管理

    张渝田

    2013年5月20日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一类关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完备、最基本的法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庞大,内容繁杂,其主要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继承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因此,民法首先是“权利法”,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等;其次,民法是“市民法”,它以人性观点为出发点,把民事主体设定为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最后,民法是“私法”,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双方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司法机关或者仲裁者的身份对其纠纷作出裁判。它强调自由竞争,认为行政调整应该降到最低限度。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灵魂,贯穿于相关民事法律之中,蕴含了民法调节社会生活的目标,是掌握民法要义的钥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任何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公平原则主要包括:民事活动应当机会均等、互利互惠,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能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公权力原则上不得干预私权,但该原则的适用不能破坏法律所认可的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为人善意行使权利,在自己获得利益时应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该原则主要适用在合同法领域,全面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应该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法律禁止超过正当界限行使权利,其认定标准一般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为社会生活各类主体的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行为规范,也是政府职能转变、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法律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为市场经济所必需。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行政相对人逐渐成为自主性的市场主体,他们具有并行使经营自主权。要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要做到不越位,不错位,就要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

      民法基本原则为创新行政管理提供了支撑。行政法治以社会为本位,它要求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合作的关系,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公民的参与下所作的一种服务行为。在“管理就是服务”的宗旨下,将公共权力回归到为企业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位置上,需要崭新的规则约束。传统的依靠国家强制力的管理方式,例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越来越受到法律限制,而新的柔性管理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公共资源配置方式转变等在行政管理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因此,更多地引进公开、公正、公平和社会公众参与的民主方式,无疑应成为目前正在推进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平等原则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政府在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协调各种市场主体关系时,平等公正地协商,并按市场规律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行政救济;因政府公务人员行使职权的过错而造成损害,政府应依法给予赔偿;当政府与公民或社会组织发生行政诉讼时,政府应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接受法院裁判。政府在处理与企业、社会组织的关系上,应充分尊重其自主权,不能随意干预,从而把平等理念贯穿于行政活动中,推进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公平原则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首先是法制公平,表现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创设公平,力求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不得借助其行为扩张权力或设置程序壁垒;其次是执法公平,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合理裁量、过罚相当;最后是权利救济公平。为了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救济权。行政相对方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服务与合作是现代行政法精神对政府和行政相对人的要求。现代行政法提倡诚信,重视民法上的诚实义务、告知义务、合作义务和保密义务。包括对行政相对人诚实无欺,权力的行使应出于善意,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其中,程序合法是对已确立信任关系的一种保护,程序合法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意义非常重大。

      “契约自由”原则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转变政府职能,是近年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在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政府职能应定位于: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也就是说,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自治和自主权,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行政干预,从体制机制上最大限度地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激发企业和个人创业的积极性。实践证明,在政府管理过程中,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合意,一定程度上比用行政强制的方法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如何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建立让市场主体真正成为责任主体的有效机制,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是摆在各级政府部门面前的新课题。

      

      

    责任编辑: 张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