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 四川这些探索为“绿色”护航

  • 2023年06月18日 09时1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字体:
  • 四川地处长江上游,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关键地区和生态建设的核心区域,是整个长江水资源的第一道闸,是中下游生态屏障的第一道岗,对中下游发挥着基础性和关键性保障作用,对整个长江流域乃至全国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聚焦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系列工作,四川全省各级法院紧盯重点任务,压实上游责任,推动流域内齐抓共管。近日,记者梳理了部分典型案例,采访了省法院相关负责人、相关案件主审法官和专家,用实实在在的案例,展现四川法院系统为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所做的探索。

    破坏发生前提起诉讼 变“结果治理”为“源头治理”

    甘孜州雅江县麻郎措镇有一种极其罕见的植物五小叶槭,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评估为“极度濒危”。但它们的生存环境差点因为两座水电站的修建而受到威胁。所幸,一起预防性公益诉讼,最终改变了这一极度濒危植物种群的命运。

    “过去的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都是在污染或破坏已经发生后,就结果进行的起诉。然而有的污染破坏往往难以挽回。”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预防性”,就是针对潜在风险,对还没有发生的必然损害行为提起诉讼,让污染破坏在发生前通过司法途径提前避免。

    为了保护可能被破坏的五小叶槭种群,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甘孜州法院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2020年,甘孜州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水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重要内容,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看来,这起诉讼具有重大进步意义。“突破了环境资源案件‘无损害即无救济’的诉讼救济理念,实现了从‘结果治理’到‘源头治理’的改变。”

    认购“碳汇” 弥补生态环境修复“时间差”

    2022年,雅安市宝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6名被告人因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拘役、有期徒刑和单处或并处罚金,以及被要求补种70棵云杉树。此外,6名被告还额外自愿花钱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认购24000千克“碳汇”——指标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的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

    这是我省首例引入“碳汇”理念开展的修复性司法案件,也是四川首例应用民法典中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原地修复还是异地修复,都存在一个问题——从损害到完成修复期间,原本应该由被损害植物吸收的二氧化碳可能无法吸收。”雅安市法院环资庭法官周恒旭介绍,认购“碳汇”,就是弥补这段“时间差”。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表示,“碳汇”修复模式,将损失程度用二氧化碳的多少衡量出来,相比传统模式有创新,也更科学。“以前我们谈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更多立足于当地。如今引入‘碳汇’模式,考虑的是整个生态环境。”

    非法采砂判种树 审判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今年3月2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阿坝州汶川县审理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并不复杂:2020年3月至5月,两名被告人多次在汶川县三江镇“索桥河坝”河道挖取砂石售卖获利。

    法院最终判决两名被告实施生态修复,但怎样修复却是个问题——“河道会自我修复。将砂石再倾倒至河中,反而可能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该案主审法官李瑶介绍。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在事发地河岸边指定区域栽种柳树10株、万年青50株、菖蒲水草500株。经过相关部门测算,确定挖砂造成流失的水土量和一定量树木根系能够固定的水土量相当,用这些植物根系加固河岸,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实现对涉案区域水生态环境的整体修复。

    李瑶介绍,从水域损害发生至自动修复间存在“时间差”。其间,水域生态环境整体功能会有部分缺失,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常见的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分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由于直接修复已经不能实现,所以采取替代性修复。”

    “本案是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进行审判的一次全新尝试。”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文忠说,不管是河道中的砂石还是岸边植被,都应看作一个生态环境整体系统,在生态环境系统遭到损害后,用具有相同功能的不同种类介质进行修复,特别是经过科学计算后再实施,可以让损害区域的修复方式更加多元、科学和精细。(记者 张庭铭 付真卿

    责任编辑: 许齐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司法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 四川这些探索为“绿色”护航

  • 2023年06月18日 09时1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地处长江上游,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关键地区和生态建设的核心区域,是整个长江水资源的第一道闸,是中下游生态屏障的第一道岗,对中下游发挥着基础性和关键性保障作用,对整个长江流域乃至全国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聚焦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系列工作,四川全省各级法院紧盯重点任务,压实上游责任,推动流域内齐抓共管。近日,记者梳理了部分典型案例,采访了省法院相关负责人、相关案件主审法官和专家,用实实在在的案例,展现四川法院系统为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所做的探索。

    破坏发生前提起诉讼 变“结果治理”为“源头治理”

    甘孜州雅江县麻郎措镇有一种极其罕见的植物五小叶槭,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评估为“极度濒危”。但它们的生存环境差点因为两座水电站的修建而受到威胁。所幸,一起预防性公益诉讼,最终改变了这一极度濒危植物种群的命运。

    “过去的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都是在污染或破坏已经发生后,就结果进行的起诉。然而有的污染破坏往往难以挽回。”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预防性”,就是针对潜在风险,对还没有发生的必然损害行为提起诉讼,让污染破坏在发生前通过司法途径提前避免。

    为了保护可能被破坏的五小叶槭种群,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甘孜州法院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2020年,甘孜州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水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重要内容,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看来,这起诉讼具有重大进步意义。“突破了环境资源案件‘无损害即无救济’的诉讼救济理念,实现了从‘结果治理’到‘源头治理’的改变。”

    认购“碳汇” 弥补生态环境修复“时间差”

    2022年,雅安市宝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6名被告人因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拘役、有期徒刑和单处或并处罚金,以及被要求补种70棵云杉树。此外,6名被告还额外自愿花钱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认购24000千克“碳汇”——指标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的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

    这是我省首例引入“碳汇”理念开展的修复性司法案件,也是四川首例应用民法典中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原地修复还是异地修复,都存在一个问题——从损害到完成修复期间,原本应该由被损害植物吸收的二氧化碳可能无法吸收。”雅安市法院环资庭法官周恒旭介绍,认购“碳汇”,就是弥补这段“时间差”。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表示,“碳汇”修复模式,将损失程度用二氧化碳的多少衡量出来,相比传统模式有创新,也更科学。“以前我们谈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更多立足于当地。如今引入‘碳汇’模式,考虑的是整个生态环境。”

    非法采砂判种树 审判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今年3月2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阿坝州汶川县审理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并不复杂:2020年3月至5月,两名被告人多次在汶川县三江镇“索桥河坝”河道挖取砂石售卖获利。

    法院最终判决两名被告实施生态修复,但怎样修复却是个问题——“河道会自我修复。将砂石再倾倒至河中,反而可能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该案主审法官李瑶介绍。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在事发地河岸边指定区域栽种柳树10株、万年青50株、菖蒲水草500株。经过相关部门测算,确定挖砂造成流失的水土量和一定量树木根系能够固定的水土量相当,用这些植物根系加固河岸,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实现对涉案区域水生态环境的整体修复。

    李瑶介绍,从水域损害发生至自动修复间存在“时间差”。其间,水域生态环境整体功能会有部分缺失,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常见的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分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由于直接修复已经不能实现,所以采取替代性修复。”

    “本案是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进行审判的一次全新尝试。”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文忠说,不管是河道中的砂石还是岸边植被,都应看作一个生态环境整体系统,在生态环境系统遭到损害后,用具有相同功能的不同种类介质进行修复,特别是经过科学计算后再实施,可以让损害区域的修复方式更加多元、科学和精细。(记者 张庭铭 付真卿

    责任编辑: 许齐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