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公布

  • 2019年05月28日 07时35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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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布规范后的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公办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违规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通知》明确,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

    公办城市小学、初中收费项目包括以下6类: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研学旅行、伙食费、校服、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办农村小学、初中收费项目包括以下5类: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研学旅行、伙食费、校服;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包括以下8类:教辅材料费、教材费、作业本费、研学旅行、伙食费、军训服装费及校服、基本医疗保险费、体检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伙食费、军训服装、校服、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体检费等。其中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学校在寝室安装水表、电表,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可以向学生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费和电费。

    《通知》强调,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讯通、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记者 江芸涵)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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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公布

  • 2019年05月28日 07时35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布规范后的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公办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违规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通知》明确,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

    公办城市小学、初中收费项目包括以下6类: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研学旅行、伙食费、校服、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办农村小学、初中收费项目包括以下5类: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研学旅行、伙食费、校服;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包括以下8类:教辅材料费、教材费、作业本费、研学旅行、伙食费、军训服装费及校服、基本医疗保险费、体检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伙食费、军训服装、校服、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体检费等。其中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学校在寝室安装水表、电表,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可以向学生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费和电费。

    《通知》强调,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讯通、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记者 江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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