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 奖金津贴补贴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 2019年01月05日 08时22分
  • 来源: 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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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怎么改革?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改革从“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四个方面进行。

    “继我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后,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劳动关系处处长陈泉介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此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出台,是我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

    工资总额不再只和经济效益挂钩,只增不降成历史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是此次改革的重点之一。据介绍,以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主要是和经济效益挂钩。改革以后,经济效益将不再是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唯一确定因素。

    以后,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将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进行合理确定。

    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只增不降也将成为历史。改革后,经济效益仍是决定工资分配的核心因素。并且将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以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通过改革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相适应。”陈泉表示。

    工资总额全面预算管理,住房交通等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据悉,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据陈泉介绍,改革后,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根据国有企业类型不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竞争Ⅰ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竞争Ⅱ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商业类功能性、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后首次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时,对个别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匹配不合理的部分或违规发放部分,将予以相应调整或剔除。

    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向生产一线和高技能人才倾斜

    陈泉告诉记者,按照改革要求,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同时,积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完善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净收益的比例,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行业领军人才、高端特聘人才、核心研发人员,以及新招录的高层次和硕士以上人才,探索实行利润分享、项目分红、岗位分红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此外,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出现亏损的要缩减福利性项目。

    工资分配信息向社会公开,企业超发工资超过比例将扣负责人绩效年薪

    据介绍,改革措施还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明确要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定期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

    此外,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同额度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5%(含)以上10%以内的,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10%的绩效年薪;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在10%(含)以上的,同比例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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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 奖金津贴补贴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 2019年01月05日 08时22分
  • 来源: 川报观察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怎么改革?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改革从“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四个方面进行。

    “继我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后,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劳动关系处处长陈泉介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此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出台,是我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

    工资总额不再只和经济效益挂钩,只增不降成历史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是此次改革的重点之一。据介绍,以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主要是和经济效益挂钩。改革以后,经济效益将不再是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唯一确定因素。

    以后,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将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进行合理确定。

    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只增不降也将成为历史。改革后,经济效益仍是决定工资分配的核心因素。并且将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以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通过改革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相适应。”陈泉表示。

    工资总额全面预算管理,住房交通等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据悉,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据陈泉介绍,改革后,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根据国有企业类型不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竞争Ⅰ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竞争Ⅱ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商业类功能性、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后首次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时,对个别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匹配不合理的部分或违规发放部分,将予以相应调整或剔除。

    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向生产一线和高技能人才倾斜

    陈泉告诉记者,按照改革要求,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同时,积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完善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净收益的比例,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行业领军人才、高端特聘人才、核心研发人员,以及新招录的高层次和硕士以上人才,探索实行利润分享、项目分红、岗位分红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此外,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出现亏损的要缩减福利性项目。

    工资分配信息向社会公开,企业超发工资超过比例将扣负责人绩效年薪

    据介绍,改革措施还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明确要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定期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

    此外,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同额度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5%(含)以上10%以内的,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10%的绩效年薪;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在10%(含)以上的,同比例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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