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六一”消费警示

  • 2018年06月01日 07时48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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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收集了四川省内关于儿童消费与服务的案例,并发布消费警示,在为小朋友们选购儿童商品、到游乐场游玩时需谨慎,做到安全、科学、理性消费,过一个安全、快乐、健康的儿童节。

      消费警示1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手机在未成年人当中也越来越普及,当未成年人私自到手机店购买了手机,家长发现后到底能否要求退款?未成年人私自购买大额商品合同属于有效吗?商家在面对未成年人独自前来购买商品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起纠纷

      去年6月1日,达州市胡女士仅11岁的儿子,在5月14日晚上擅自将他奶奶的700元现金拿到某通讯门市购买了一部手机,用于上网玩游戏,半个月的时间里,上学迟到、逃课现象多次发生,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加之家庭经济比较紧张,也不允许11岁的孩子使用手机。胡女士要求退机。经调解,胡女士主动提出给予商家200元的折旧费,商家也现场退还了500元。

      律师观点:买卖双方应相互返还钱物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凊认为,未成年人的民事主体根据年龄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一定限制,其从事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会有效。

      就本案而言,该11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使用大额金钱购买手机的行为致使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其父母明确拒绝追认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就使得孩子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买卖双方应相互返还钱物。

      省消委会提醒: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手机现在越来越普遍的进入青少年的生活当中,家长应当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沟通,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正确使用零用钱。

      同时,也提醒商家,商家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在销售商品时应该要谨慎辨别消费者的年龄和购买能力是否得当;与未成年人进行大宗、大额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应该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或者劝阻其消费,必要时进行实名制登记。

      消费警示2

      孩子在游乐场不小心发生安全事故也让许多家长头疼不已,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方在谁,家长和经营者应该怎样做才能尽量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

      案例:公共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去年6月24日,蒋先生的4岁女儿在爷爷的带领下,到攀枝花市某超市儿童区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意外摔倒后致右前臂放入游乐设施立柱和保护墙之间,因陪护人没及时处理,儿童慌忙间手臂反向用力,发生右前臂夹断伤害,共花医药费6874元,遂向当地消委会投诉,要求超市给予赔偿。经调查,该儿童游乐区虽然有明显的“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玩耍”告知标识,但在游乐设施立柱和保护墙之间存在一定瑕疵,另外,儿童监护人监护义务的不到位,经工作人员调解,超市给予投诉方医药补贴费用3500元。

      律师观点: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李凊认为,就本案而言,该4岁孩童显然没有阅读游乐设施安全事项的能力,经营者没有告知安全注意事项,也没有提醒孩童的爷爷陪同玩,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小孩监护人的爷爷没有陪同小孩玩游乐设施,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有一定过错,需要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

      省消委会提醒:家长要做好全程监护责任

      家长在带孩子进入游乐设施前,应注意看一看游乐设施的“游客须知”,并严格遵守;家长要根据孩子的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游乐设施,孩子在游乐场游玩的过程中,家长要做好全程监护。

      同时,也提醒经营者,首先应该保证儿童游乐设备出厂的时候质量完好,日常的科学与定期的维护也是必不可少。游乐场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在里面玩耍的小朋友予以特别关注,以防万一遇有小朋友有跳跃、碰撞等危险动作时,可以及时警示并处置。(记者 朱佳慧)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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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六一”消费警示

  • 2018年06月01日 07时48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收集了四川省内关于儿童消费与服务的案例,并发布消费警示,在为小朋友们选购儿童商品、到游乐场游玩时需谨慎,做到安全、科学、理性消费,过一个安全、快乐、健康的儿童节。

      消费警示1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手机在未成年人当中也越来越普及,当未成年人私自到手机店购买了手机,家长发现后到底能否要求退款?未成年人私自购买大额商品合同属于有效吗?商家在面对未成年人独自前来购买商品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起纠纷

      去年6月1日,达州市胡女士仅11岁的儿子,在5月14日晚上擅自将他奶奶的700元现金拿到某通讯门市购买了一部手机,用于上网玩游戏,半个月的时间里,上学迟到、逃课现象多次发生,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加之家庭经济比较紧张,也不允许11岁的孩子使用手机。胡女士要求退机。经调解,胡女士主动提出给予商家200元的折旧费,商家也现场退还了500元。

      律师观点:买卖双方应相互返还钱物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凊认为,未成年人的民事主体根据年龄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一定限制,其从事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会有效。

      就本案而言,该11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使用大额金钱购买手机的行为致使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其父母明确拒绝追认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就使得孩子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买卖双方应相互返还钱物。

      省消委会提醒: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手机现在越来越普遍的进入青少年的生活当中,家长应当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沟通,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正确使用零用钱。

      同时,也提醒商家,商家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在销售商品时应该要谨慎辨别消费者的年龄和购买能力是否得当;与未成年人进行大宗、大额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应该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或者劝阻其消费,必要时进行实名制登记。

      消费警示2

      孩子在游乐场不小心发生安全事故也让许多家长头疼不已,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方在谁,家长和经营者应该怎样做才能尽量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

      案例:公共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去年6月24日,蒋先生的4岁女儿在爷爷的带领下,到攀枝花市某超市儿童区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意外摔倒后致右前臂放入游乐设施立柱和保护墙之间,因陪护人没及时处理,儿童慌忙间手臂反向用力,发生右前臂夹断伤害,共花医药费6874元,遂向当地消委会投诉,要求超市给予赔偿。经调查,该儿童游乐区虽然有明显的“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玩耍”告知标识,但在游乐设施立柱和保护墙之间存在一定瑕疵,另外,儿童监护人监护义务的不到位,经工作人员调解,超市给予投诉方医药补贴费用3500元。

      律师观点: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李凊认为,就本案而言,该4岁孩童显然没有阅读游乐设施安全事项的能力,经营者没有告知安全注意事项,也没有提醒孩童的爷爷陪同玩,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小孩监护人的爷爷没有陪同小孩玩游乐设施,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有一定过错,需要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

      省消委会提醒:家长要做好全程监护责任

      家长在带孩子进入游乐设施前,应注意看一看游乐设施的“游客须知”,并严格遵守;家长要根据孩子的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游乐设施,孩子在游乐场游玩的过程中,家长要做好全程监护。

      同时,也提醒经营者,首先应该保证儿童游乐设备出厂的时候质量完好,日常的科学与定期的维护也是必不可少。游乐场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在里面玩耍的小朋友予以特别关注,以防万一遇有小朋友有跳跃、碰撞等危险动作时,可以及时警示并处置。(记者 朱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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