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集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 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

  • 2017年07月20日 07时4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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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到2020年四川省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同时,强调集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集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

      在加强集体林权权益保护方面,《意见》提出既要稳定承包权,又要放活经营权。对于已承包到户的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承包者持有。集体统一经营和联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份额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对新造林地依法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同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在林权权利人自愿申请基础上,允许按程序将自留山调整为责任山,按承包林地管理。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意见》强调集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要及时、足额兑现

      《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公益林补偿政策兑现落实。对于已承包到户的要直接打卡到户,集体统一经营的要建立分配、公示、监督制度,存在林权纠纷的要加大化解力度,区划与确权林种不一致的要研究整改、兑现措施,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林权权利人。同时,《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集体公益林管理和补偿政策兑现落实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确保每年补偿资金及时兑现到位,2017年11月底前要整改完成以前年度兑现未到位问题。积极争取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起源商品林管护国家补助政策。

      优先支持联结贫困户多的经营主体承担涉林涉农项目

      《意见》鼓励和引导林农依法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盘活林地资源,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依法投资经营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与林农建立合作共享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同时,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回乡大学生、农村能人、农林科技人员等领办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完善职业经理人和职业林农认定、技术培训、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示范带动力强、联结贫困户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担涉林涉农项目。

      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

      《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金融支林政策。一方面完善财政支林政策,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积极拓展涉林商业保险险种及范围,逐步建立“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模式。另一方面加大金融支林力度,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推进“两证一社”林权抵押贷款改革。同时,鼓励县(市、区)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金,探索设立多种所有制森林资源担保、收储公司,积极培育第三方森林资源调查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鼓励探索利用“互联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盘活林业资源。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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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 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

  • 2017年07月20日 07时4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到2020年四川省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同时,强调集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集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

      在加强集体林权权益保护方面,《意见》提出既要稳定承包权,又要放活经营权。对于已承包到户的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承包者持有。集体统一经营和联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份额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对新造林地依法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同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在林权权利人自愿申请基础上,允许按程序将自留山调整为责任山,按承包林地管理。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意见》强调集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要及时、足额兑现

      《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公益林补偿政策兑现落实。对于已承包到户的要直接打卡到户,集体统一经营的要建立分配、公示、监督制度,存在林权纠纷的要加大化解力度,区划与确权林种不一致的要研究整改、兑现措施,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林权权利人。同时,《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集体公益林管理和补偿政策兑现落实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确保每年补偿资金及时兑现到位,2017年11月底前要整改完成以前年度兑现未到位问题。积极争取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起源商品林管护国家补助政策。

      优先支持联结贫困户多的经营主体承担涉林涉农项目

      《意见》鼓励和引导林农依法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盘活林地资源,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依法投资经营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与林农建立合作共享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同时,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回乡大学生、农村能人、农林科技人员等领办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完善职业经理人和职业林农认定、技术培训、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示范带动力强、联结贫困户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担涉林涉农项目。

      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

      《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金融支林政策。一方面完善财政支林政策,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积极拓展涉林商业保险险种及范围,逐步建立“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模式。另一方面加大金融支林力度,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推进“两证一社”林权抵押贷款改革。同时,鼓励县(市、区)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金,探索设立多种所有制森林资源担保、收储公司,积极培育第三方森林资源调查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鼓励探索利用“互联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盘活林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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