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我省明确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具备的态度和做法

  • 2017年05月19日 07时5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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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

      ●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5月18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强调各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办法》对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具备的态度和做法进行了明确。

      首先,各行政机关要克服不愿当被告的思想,对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的行政案件进行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认为法院的行政判决确实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但是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对有关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案件,主动参与法院开展的调解和协调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力争案结事了。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要依法自觉履行,对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履行义务。

      《办法》提出,行政机关如果败诉,应当及时总结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自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法院,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办法》的一大亮点。今后,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将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涉及重大项目审批、城市规划、抢险救灾、行政收费等重大公共利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土地和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同时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我省将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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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明确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具备的态度和做法

  • 2017年05月19日 07时5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

      ●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5月18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强调各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办法》对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具备的态度和做法进行了明确。

      首先,各行政机关要克服不愿当被告的思想,对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的行政案件进行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不得拒签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认为法院的行政判决确实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但是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对有关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案件,主动参与法院开展的调解和协调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力争案结事了。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要依法自觉履行,对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履行义务。

      《办法》提出,行政机关如果败诉,应当及时总结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自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法院,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办法》的一大亮点。今后,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将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涉及重大项目审批、城市规划、抢险救灾、行政收费等重大公共利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土地和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同时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我省将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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