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三小”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食品摊贩严重违法 拟列入不良信用名录

  • 2016年09月27日 07时37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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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在9月26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二审。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对“三小”重新定义,并在管理方式、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方面进行了较多修改,增加规定:“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录。”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力在对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时表示,一审稿提交审议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发放备案证,可能成为变相的行政许可。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备案的目的是食药部门掌握基本信息后,便于加强日常监管,因此备案的条件、程序应当围绕是否涉及食品安全来设置,除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外,对不影响食品安全的要求尽量简化,并明确备案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另外,在摊贩的管理上,要求所有摊贩进入划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经营不符合我省实际,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应当注重引导其规范经营,同时,加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摊贩管理中的属地责任,建议增加规定“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城乡环境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机制,避免监管缺失和职责交叉。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三小”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应当厘清部门职责,促进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为此,二审稿明确了食安委、卫生、工商、城管的职责,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并增加规定:“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录。”(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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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小”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食品摊贩严重违法 拟列入不良信用名录

  • 2016年09月27日 07时37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在9月26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二审。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对“三小”重新定义,并在管理方式、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方面进行了较多修改,增加规定:“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录。”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力在对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时表示,一审稿提交审议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发放备案证,可能成为变相的行政许可。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备案的目的是食药部门掌握基本信息后,便于加强日常监管,因此备案的条件、程序应当围绕是否涉及食品安全来设置,除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外,对不影响食品安全的要求尽量简化,并明确备案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另外,在摊贩的管理上,要求所有摊贩进入划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经营不符合我省实际,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应当注重引导其规范经营,同时,加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摊贩管理中的属地责任,建议增加规定“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城乡环境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机制,避免监管缺失和职责交叉。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三小”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应当厘清部门职责,促进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为此,二审稿明确了食安委、卫生、工商、城管的职责,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并增加规定:“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录。”(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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