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 2016年08月05日 09时06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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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妥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一)明确工作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提供坚实支撑。

      到2020年,实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二)注重政策衔接。对政策调整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纳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在养老保险等方面不再予以倾斜。

      (三)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政策研究,逐步构建支持群众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的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完善政策,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推进在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等人流密集区域设置哺乳室。根据出生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新增人口教育服务需求。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

      (四)健全监测机制。完善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拓展出生人口监测网点,健全出生人口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出生人口数据。加强人口统计数据研究,定期开展人口形势分析,准确掌握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人口变动态势及政策执行效果,科学分析评估出生人口变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制定完备的配套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确保政策实施过程、生育秩序可控。

      二、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五)大力实施便民服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对办理生育登记的夫妻,及时主动提供相关咨询、保健服务。优化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流程。全面推行网上服务和承诺办理,积极探索委托办理、代办服务,切实方便群众。推进生育服务证与母子健康手册、预防接种证等有机结合,实现多证合一、一证多用。

      (六)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

      将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儿童专科建设纳入我省“十三五”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快儿童专科建设,改善妇女儿童就医环境和条件。支持高等医学院校申报儿童医学相关专业,加大儿科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医疗保健机构考核招录产科和儿科医生自主权,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产科和儿科医护人员薪酬待遇,着力解决产科和儿科人才短缺问题。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落实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

      (七)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政策外多孩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依法缴纳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生育多孩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八)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法律七进”,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征收结果“三公开”和处理与缴纳、收入与支出“两分离”规定,切实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行为。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社会保障等挂钩。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九)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落实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加强省级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示范单位建设,推动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对流动人口全覆盖,增强流动人口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

      (十)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稳定和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按政策妥善解决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生力军作用,加强市、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建设,切实提升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夯实工作基础。

      三、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健康发展

      (十一)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体系。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力度,妥善解决其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十二)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养老功能。加强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研究,深入推进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服务,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多样化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体系。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将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与精准扶贫等扶持政策有机结合,在项目、资金安排上重点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倾斜。探索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保障作用。

      (十三)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社会宣传,增强性别平等意识。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深入开展关爱女孩和保护女童安全行动。进一步完善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体系,推进形成部门协调、区域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保障

      (十四)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毫不动摇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严格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十五)加强统筹协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部署,完善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加强政策协调,促进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加强信息互通,实现户籍管理、婚姻、卫生计生、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

      (十六)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多形式、全方位加强计划生育宣传。突出重点,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广大人民群众为计划生育作出的重大贡献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的艰苦努力,宣传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并作好政策解读。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十七)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两孩政策部署,制定具体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问题。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对部分市(州)、县(市、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专项督查。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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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 2016年08月05日 09时06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妥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一)明确工作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提供坚实支撑。

      到2020年,实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二)注重政策衔接。对政策调整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纳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在养老保险等方面不再予以倾斜。

      (三)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政策研究,逐步构建支持群众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的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完善政策,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推进在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等人流密集区域设置哺乳室。根据出生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新增人口教育服务需求。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

      (四)健全监测机制。完善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拓展出生人口监测网点,健全出生人口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出生人口数据。加强人口统计数据研究,定期开展人口形势分析,准确掌握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人口变动态势及政策执行效果,科学分析评估出生人口变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制定完备的配套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确保政策实施过程、生育秩序可控。

      二、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五)大力实施便民服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对办理生育登记的夫妻,及时主动提供相关咨询、保健服务。优化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流程。全面推行网上服务和承诺办理,积极探索委托办理、代办服务,切实方便群众。推进生育服务证与母子健康手册、预防接种证等有机结合,实现多证合一、一证多用。

      (六)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

      将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儿童专科建设纳入我省“十三五”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快儿童专科建设,改善妇女儿童就医环境和条件。支持高等医学院校申报儿童医学相关专业,加大儿科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医疗保健机构考核招录产科和儿科医生自主权,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产科和儿科医护人员薪酬待遇,着力解决产科和儿科人才短缺问题。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落实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

      (七)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政策外多孩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依法缴纳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生育多孩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八)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法律七进”,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征收结果“三公开”和处理与缴纳、收入与支出“两分离”规定,切实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行为。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社会保障等挂钩。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九)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落实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加强省级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示范单位建设,推动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对流动人口全覆盖,增强流动人口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

      (十)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稳定和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按政策妥善解决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生力军作用,加强市、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建设,切实提升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夯实工作基础。

      三、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健康发展

      (十一)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体系。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力度,妥善解决其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十二)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养老功能。加强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研究,深入推进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服务,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多样化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体系。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将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与精准扶贫等扶持政策有机结合,在项目、资金安排上重点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倾斜。探索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保障作用。

      (十三)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社会宣传,增强性别平等意识。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深入开展关爱女孩和保护女童安全行动。进一步完善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体系,推进形成部门协调、区域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保障

      (十四)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毫不动摇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严格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十五)加强统筹协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部署,完善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加强政策协调,促进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加强信息互通,实现户籍管理、婚姻、卫生计生、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

      (十六)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多形式、全方位加强计划生育宣传。突出重点,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广大人民群众为计划生育作出的重大贡献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的艰苦努力,宣传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并作好政策解读。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十七)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两孩政策部署,制定具体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问题。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对部分市(州)、县(市、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专项督查。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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