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创新市场监管模式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 2014年09月24日 08时07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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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将正式实施。《条例》的亮点在哪里?对我省市场和市场监管格局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企业需要注意些什么?又将得到怎样的实惠?日前,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万鹏龙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制度设计

      市场监管模式的重大创新

      问:即将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意义何在?有哪些亮点?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随后出台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5个配套规章,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从法律层面规范和固化了宽进严管的监管体系。《条例》的公布,是市场监管模式的重大创新,也意味着我国将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从侧重规范主体资格向主要规范主体行为转变,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从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条例》有四大亮点:

      一是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条例》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

      二是体现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要求各部门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四是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问:为确保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按时实施,我省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今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工商局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对此提前谋划,已建成了过渡阶段市场主体信息系统和年报系统,前者于3月1日平稳上线运行,后者将于10月1日上线运行。现在我们正商请有关部门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它是推动形成从单一的部门监管扩大到多部门、全社会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的基础性工程。同时,我们加大工商干部培训力度,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具体操作

      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及时


      问:企业信息包含哪些内容?在什么地方公示?

      答: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企业信息应当在“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川)”

      (http://gsxt.scaic.gov.cn)上公示。

      问:企业年报填报并公示的流程怎么样?今年的年度报告什么时候正式启动?今后每年的年报时间是什么时候?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时间呢?

      答:企业年报填报并公示的流程是:1、企业在“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企业信息联络员表格;2、按照下载表格填报相关内容后报工商部门备案;3、企业信息联络员获取用户初始密码;4、进入“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填报并公示。

      今年废止年检制,开始年报公示制。按《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今后,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公示上一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14年度报告。

      问:《条例》对企业信息公示有什么要求?哪些信息必须公示?企业、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和公示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两类信息应当公开:

      一是企业年报信息,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此外,《条例》规定的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年报内容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是即时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根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应公示,个体工商户目前则由其自主选择是否对年报信息进行公示。

      问:《条例》对企业的信息公示机制有什么要求?企业公示后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该怎么办?

      答:《条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公示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公示其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政府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也将依法受到责任追究。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信用约束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问: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如何保证?工商部门有什么监管措施?

      答:工商部门会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不定向和定向的抽查。省工商局将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各级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问: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移出名单?

      答:以下4种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上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问:怎样理解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答: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也就是说,企业一旦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会遭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罚。

      问:《条例》对其他政府部门有哪些具体的分工要求?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系统公示上述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四川获得了哪些制度红利?如何构建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宽进严管?

      答:今年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降低了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全省市场主体数量明显增长。3月—8月,全省新登记各类企业8.04万户,同比增长64.08%;新增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928.98亿元,同比增长112.69%。

      近年来,省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要求,制定并实施四川工商“257”战略,开展百项创新工程,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我们将努力适应新常态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围绕“257”战略的实施和争创全国一流工作目标,着力构建信用监管机制、部门协作监管机制、社会协同共治机制,依托大数据实施监管,加快构建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努力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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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市场监管模式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 2014年09月24日 08时07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将正式实施。《条例》的亮点在哪里?对我省市场和市场监管格局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企业需要注意些什么?又将得到怎样的实惠?日前,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万鹏龙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制度设计

      市场监管模式的重大创新

      问:即将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意义何在?有哪些亮点?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随后出台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5个配套规章,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从法律层面规范和固化了宽进严管的监管体系。《条例》的公布,是市场监管模式的重大创新,也意味着我国将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从侧重规范主体资格向主要规范主体行为转变,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从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条例》有四大亮点:

      一是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条例》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

      二是体现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要求各部门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四是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问:为确保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按时实施,我省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今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工商局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对此提前谋划,已建成了过渡阶段市场主体信息系统和年报系统,前者于3月1日平稳上线运行,后者将于10月1日上线运行。现在我们正商请有关部门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它是推动形成从单一的部门监管扩大到多部门、全社会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的基础性工程。同时,我们加大工商干部培训力度,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具体操作

      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及时


      问:企业信息包含哪些内容?在什么地方公示?

      答: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企业信息应当在“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川)”

      (http://gsxt.scaic.gov.cn)上公示。

      问:企业年报填报并公示的流程怎么样?今年的年度报告什么时候正式启动?今后每年的年报时间是什么时候?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时间呢?

      答:企业年报填报并公示的流程是:1、企业在“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企业信息联络员表格;2、按照下载表格填报相关内容后报工商部门备案;3、企业信息联络员获取用户初始密码;4、进入“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填报并公示。

      今年废止年检制,开始年报公示制。按《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今后,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公示上一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14年度报告。

      问:《条例》对企业信息公示有什么要求?哪些信息必须公示?企业、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和公示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两类信息应当公开:

      一是企业年报信息,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此外,《条例》规定的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年报内容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是即时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根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应公示,个体工商户目前则由其自主选择是否对年报信息进行公示。

      问:《条例》对企业的信息公示机制有什么要求?企业公示后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该怎么办?

      答:《条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公示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公示其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政府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也将依法受到责任追究。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信用约束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问: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如何保证?工商部门有什么监管措施?

      答:工商部门会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不定向和定向的抽查。省工商局将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各级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问: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移出名单?

      答:以下4种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上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问:怎样理解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答: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也就是说,企业一旦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会遭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罚。

      问:《条例》对其他政府部门有哪些具体的分工要求?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系统公示上述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四川获得了哪些制度红利?如何构建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宽进严管?

      答:今年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降低了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全省市场主体数量明显增长。3月—8月,全省新登记各类企业8.04万户,同比增长64.08%;新增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928.98亿元,同比增长112.69%。

      近年来,省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要求,制定并实施四川工商“257”战略,开展百项创新工程,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我们将努力适应新常态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围绕“257”战略的实施和争创全国一流工作目标,着力构建信用监管机制、部门协作监管机制、社会协同共治机制,依托大数据实施监管,加快构建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努力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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