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解读之二

  • 2014年08月17日 08时25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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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提出,将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将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分配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这是我省首次将扶贫项目审批权由省级下放到县,改革实施范围为全省21个市(州)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178个县(市、区)。

      2000年以前,我国确立扶贫开发工作“四到省”原则,促进我省扶贫开发取得巨大成就。但随着扶贫形势变化和精准扶贫新要求,项目和资金管理效率较差、监管欠缺等弊端逐渐显现,基层对扶贫开发权责到县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

      作为推进农村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创新机制,《意见》要求,建立并完善扶贫工作和减贫任务县级人民政府负主责机制,建立符合实际的资金分配机制和项目申报及审批机制,建立分工明确、权责匹配、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的项目资金监管机制。《意见》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扶贫开发承担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管理主体责任,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金运行的安全、规范、有效全面负责,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竞争立项、项目审批等管理规定,择优选择资金投入规模适度、所在区域贫困发生率高、能帮助扶贫对象显著增收并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只需将项目及实施方案报省、市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即可。

      每年3月底前,省上将年度减贫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市、区),每年4月底前将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分配到县,资金的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确保扶贫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省、市两级职责重心变为通过工作考核、绩效评价、专项检查、审计监督等方式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强调重视后期资金使用“绩效”。(记者 李淼)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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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解读之二

  • 2014年08月17日 08时25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提出,将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将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分配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这是我省首次将扶贫项目审批权由省级下放到县,改革实施范围为全省21个市(州)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178个县(市、区)。

      2000年以前,我国确立扶贫开发工作“四到省”原则,促进我省扶贫开发取得巨大成就。但随着扶贫形势变化和精准扶贫新要求,项目和资金管理效率较差、监管欠缺等弊端逐渐显现,基层对扶贫开发权责到县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

      作为推进农村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创新机制,《意见》要求,建立并完善扶贫工作和减贫任务县级人民政府负主责机制,建立符合实际的资金分配机制和项目申报及审批机制,建立分工明确、权责匹配、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的项目资金监管机制。《意见》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扶贫开发承担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管理主体责任,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金运行的安全、规范、有效全面负责,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竞争立项、项目审批等管理规定,择优选择资金投入规模适度、所在区域贫困发生率高、能帮助扶贫对象显著增收并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只需将项目及实施方案报省、市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即可。

      每年3月底前,省上将年度减贫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市、区),每年4月底前将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分配到县,资金的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确保扶贫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省、市两级职责重心变为通过工作考核、绩效评价、专项检查、审计监督等方式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强调重视后期资金使用“绩效”。(记者 李淼)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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