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从源头确保“有良法可依”

  • 2014年10月21日 07时2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字体:
  • 播报
  •   ——《四川省依法治省指标体系》解读之“科学立法”

      日前出台的《四川省依法治省指标体系》,紧扣科学立法提出三大关键性要求:立法程序要民主、科学、规范;立法内容和质量要统一、适时、合理、可行;备案清理工作要及时并且要常态化。科学立法紧随依法执政之后,可见其对“法治四川”的重要性。

      【指标摘录】

      ●立法工作民主规范

      立法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内容以及新设定行政许可,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进行听证。审议程序合法规范。

      ●立法质量显著提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地方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坚持法制统一,体现本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特点,立法机关主导立法工作,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执行措施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得到有效遏制。

      ●备案清理工作及时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时、规范报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5年内,负责实施的政府部门或机构进行立法后评估。每5年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

      【部门解读】

      让科学立法看得见摸得着能实现

      解读者: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吕华

      邀请法学专家研讨、论证,征求全省市州人大、人大代表、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前后15次修改,最终定稿的科学立法指标,是对我省地方立法生动实践的提炼和升华,目的是让科学立法看得见、摸得着、能实现。

      立法是一项政治活动,必须确保正确方向。《指标体系》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地方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效整合各种资源,有序有力进行。因此,《指标体系》明确,“立法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机关主导立法工作”、“审议程序合法规范”等内容。

      现代制度科学表明,好的制度的核心在于以民主方式达成社会共识,《指标体系》由此提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良法善法必然是社会各方充分博弈的结果,因而指标对立法听证进行了明确。

      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在于“地方特色”,在于结合本地实际的社会成本效益最大化。《指标体系》规定,我省地方立法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下,要体现本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特点,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执行措施明确具体,操作性强。为做好立法的监督工作,提高时效性,《指标体系》还对地方立法的备案、清理工作进行了明确。

      为提高立法质量,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一系列制度规定,构建法制工作联系点、立法专家咨询库、立法评估协作基地等“一点一库一基地”制度。目前,省人大常委会正组织力量研究科学立法指标的具体量化考核办法,确保科学立法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专家点评】

      立法民主,多个环节有作为空间

      点评人: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章群

      为强调法律的民主性和“落地”发挥实效,《指标体系》突出立法的社会参与、社会互动;为提高法律质量,强调结合本地实际、反映地方特色,《指标体系》用立法的形式杜绝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为实现公平正义保驾护航;为增强法律的“与时俱进”,《指标体系》设定时限对法律的颁行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做到废改立并举,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集中涵盖了“立法民主”与“立法质量”两大基本意蕴,强调科学立法的重要性,从源头上确保了“有法可依”,且为“良法”。

      具体操作中,立法民主首先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执行立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上,更加注重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更加注重运用媒体和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这个方面,决策动议、立法计划、方案选择、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前置审查以及立法后评估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广泛的作为空间。

      提高立法质量,就是实现立法观念、制度、技术、内容、形式等的科学化、现代化,运用物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分析,聚集起推进我省“两个跨越”的强大力量:一方面注意总结、提炼我省区域经验,使其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应注意研究和借鉴国外、境外、其他兄弟省份和地区的有益做法,从中汲取有益成分。希望“立法机关主导立法工作”的指标环节,要强调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它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

      经过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可能出现地方性立法尚不成熟或暂不宜立法的结论,因此,应当做到凡是应当立法或纳入立法规划的,必须保证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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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源头确保“有良法可依”

  • 2014年10月21日 07时2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依法治省指标体系》解读之“科学立法”

      日前出台的《四川省依法治省指标体系》,紧扣科学立法提出三大关键性要求:立法程序要民主、科学、规范;立法内容和质量要统一、适时、合理、可行;备案清理工作要及时并且要常态化。科学立法紧随依法执政之后,可见其对“法治四川”的重要性。

      【指标摘录】

      ●立法工作民主规范

      立法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内容以及新设定行政许可,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进行听证。审议程序合法规范。

      ●立法质量显著提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地方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坚持法制统一,体现本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特点,立法机关主导立法工作,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执行措施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得到有效遏制。

      ●备案清理工作及时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时、规范报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5年内,负责实施的政府部门或机构进行立法后评估。每5年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

      【部门解读】

      让科学立法看得见摸得着能实现

      解读者: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吕华

      邀请法学专家研讨、论证,征求全省市州人大、人大代表、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前后15次修改,最终定稿的科学立法指标,是对我省地方立法生动实践的提炼和升华,目的是让科学立法看得见、摸得着、能实现。

      立法是一项政治活动,必须确保正确方向。《指标体系》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地方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效整合各种资源,有序有力进行。因此,《指标体系》明确,“立法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机关主导立法工作”、“审议程序合法规范”等内容。

      现代制度科学表明,好的制度的核心在于以民主方式达成社会共识,《指标体系》由此提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良法善法必然是社会各方充分博弈的结果,因而指标对立法听证进行了明确。

      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在于“地方特色”,在于结合本地实际的社会成本效益最大化。《指标体系》规定,我省地方立法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下,要体现本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特点,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执行措施明确具体,操作性强。为做好立法的监督工作,提高时效性,《指标体系》还对地方立法的备案、清理工作进行了明确。

      为提高立法质量,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一系列制度规定,构建法制工作联系点、立法专家咨询库、立法评估协作基地等“一点一库一基地”制度。目前,省人大常委会正组织力量研究科学立法指标的具体量化考核办法,确保科学立法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专家点评】

      立法民主,多个环节有作为空间

      点评人: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章群

      为强调法律的民主性和“落地”发挥实效,《指标体系》突出立法的社会参与、社会互动;为提高法律质量,强调结合本地实际、反映地方特色,《指标体系》用立法的形式杜绝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为实现公平正义保驾护航;为增强法律的“与时俱进”,《指标体系》设定时限对法律的颁行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做到废改立并举,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集中涵盖了“立法民主”与“立法质量”两大基本意蕴,强调科学立法的重要性,从源头上确保了“有法可依”,且为“良法”。

      具体操作中,立法民主首先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执行立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上,更加注重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更加注重运用媒体和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这个方面,决策动议、立法计划、方案选择、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前置审查以及立法后评估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广泛的作为空间。

      提高立法质量,就是实现立法观念、制度、技术、内容、形式等的科学化、现代化,运用物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分析,聚集起推进我省“两个跨越”的强大力量:一方面注意总结、提炼我省区域经验,使其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应注意研究和借鉴国外、境外、其他兄弟省份和地区的有益做法,从中汲取有益成分。希望“立法机关主导立法工作”的指标环节,要强调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它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

      经过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可能出现地方性立法尚不成熟或暂不宜立法的结论,因此,应当做到凡是应当立法或纳入立法规划的,必须保证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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