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我省流动人口在现居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将更便利

  • 2013年09月2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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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申请人在现居地未提交齐全的资料,由计生部门通过网络或传真等方式,在省内或省外进行核查

      户籍地接收到申请人现居地发出的《核查函》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向现居地反馈

      现居地根据户籍地核实情况,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发放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对不符条件的,要发不予办理通知书


      记者9月22日从省人口计生委获悉,《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网络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出台,我省流动人口在现居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将更便利。即日起,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的不用再回乡办理,现居地可通过网络,跨地区或跨省进行婚育信息核查;如户籍地不能核实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申请人可承诺自己符合生一孩条件,现居地可为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据省人口计生委介绍,过去流动人口在现居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时,如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婚育情况证明提交不齐,申请人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补齐。

      为减少申请人往返耗时耗力,通知规定,申请人在现居地未提交齐全的资料,由计生部门通过网络核查。在四川省内流动的育龄夫妇,计生部门通过“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系统”核查其婚育情况;跨省流动人口,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与外省计生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为提高办证效率,通知规定了核查时限。户籍地接收到现居地发出的《核查函》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向现居地反馈。若申请人婚育情况无法核实的,户籍地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被核查人员流出前在本地已掌握的婚育情况,向现居地反馈。现居地将根据户籍地的核实情况,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办理通知书。

      据介绍,我省部分流动人口因流动太频繁,所居住过的多地均无法准确核实其婚育状况,不予为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这导致部分符合生一孩条件的育龄夫妇因无法向现居地提交婚育状况证明,不能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为解决这一问题,通知规定,今后户籍地不能核实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的,现居住地可根据育龄夫妇有关“本人符合生一孩条件”的承诺,向其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计生工作机构。

      育龄夫妇凭《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即可回户籍所在地换发《生育服务证》。通知还规定,流动人口凭《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即可享受现居地人口计生机构提供的服务。

      对各地网络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的情况,省人口计生委将开展督促检查,并纳入业务目标考核。对现居地无故拒绝、拖延、刁难办理的,将从严查处,对我省户籍地不及时反馈信息、反馈质量不高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记者 刘宇男)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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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流动人口在现居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将更便利

  • 2013年09月2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申请人在现居地未提交齐全的资料,由计生部门通过网络或传真等方式,在省内或省外进行核查

      户籍地接收到申请人现居地发出的《核查函》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向现居地反馈

      现居地根据户籍地核实情况,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发放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对不符条件的,要发不予办理通知书


      记者9月22日从省人口计生委获悉,《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网络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出台,我省流动人口在现居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将更便利。即日起,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的不用再回乡办理,现居地可通过网络,跨地区或跨省进行婚育信息核查;如户籍地不能核实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申请人可承诺自己符合生一孩条件,现居地可为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据省人口计生委介绍,过去流动人口在现居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时,如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婚育情况证明提交不齐,申请人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补齐。

      为减少申请人往返耗时耗力,通知规定,申请人在现居地未提交齐全的资料,由计生部门通过网络核查。在四川省内流动的育龄夫妇,计生部门通过“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系统”核查其婚育情况;跨省流动人口,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与外省计生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为提高办证效率,通知规定了核查时限。户籍地接收到现居地发出的《核查函》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向现居地反馈。若申请人婚育情况无法核实的,户籍地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被核查人员流出前在本地已掌握的婚育情况,向现居地反馈。现居地将根据户籍地的核实情况,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办理通知书。

      据介绍,我省部分流动人口因流动太频繁,所居住过的多地均无法准确核实其婚育状况,不予为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这导致部分符合生一孩条件的育龄夫妇因无法向现居地提交婚育状况证明,不能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为解决这一问题,通知规定,今后户籍地不能核实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的,现居住地可根据育龄夫妇有关“本人符合生一孩条件”的承诺,向其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计生工作机构。

      育龄夫妇凭《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即可回户籍所在地换发《生育服务证》。通知还规定,流动人口凭《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即可享受现居地人口计生机构提供的服务。

      对各地网络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的情况,省人口计生委将开展督促检查,并纳入业务目标考核。对现居地无故拒绝、拖延、刁难办理的,将从严查处,对我省户籍地不及时反馈信息、反馈质量不高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记者 刘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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