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义务教育阶段“课改” 推进小班教学、就近入学

  • 2013年07月06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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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日前起草完毕。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草案”立法听证会将于7月中旬举行。有关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明确写入“草案”,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建立以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实施“课改”

      推进小班教学

      “草案”在教育教学中明确提出了对于课程改革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学校应当建立以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制度,综合考察和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唯一标准。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学校增加国家规定之外的教育教学内容。

      根据“草案”,学校还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推进小班教学,逐步实现按照小学35人以下、初中40人以下编班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学校配齐音乐、美术、体育、科学技术等学科教师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保障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在德育和体育教育方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学校还应当依法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照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

      就近入学

      公办学校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草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和调整学校就近招生的施教区范围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学校应当接收施教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根据“草案”中对学校设置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就业或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草案”中还提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和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入学后,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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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义务教育阶段“课改” 推进小班教学、就近入学

  • 2013年07月06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网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日前起草完毕。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草案”立法听证会将于7月中旬举行。有关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明确写入“草案”,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建立以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实施“课改”

      推进小班教学

      “草案”在教育教学中明确提出了对于课程改革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学校应当建立以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制度,综合考察和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唯一标准。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学校增加国家规定之外的教育教学内容。

      根据“草案”,学校还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推进小班教学,逐步实现按照小学35人以下、初中40人以下编班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学校配齐音乐、美术、体育、科学技术等学科教师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保障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在德育和体育教育方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学校还应当依法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照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

      就近入学

      公办学校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草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和调整学校就近招生的施教区范围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学校应当接收施教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根据“草案”中对学校设置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就业或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草案”中还提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和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入学后,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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