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公布

  • 2013年02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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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2月7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酒后驾渡船的或遇有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仍然渡运的船员,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目前,我省共有渡口约2000个,涉渡群众近千万人。此前,由于立法的缺失,我省渡口管理工作常处于被动状态,无法起到事先引导、事前规范的作用。《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明确渡运安全责任,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我省目前渡口投入不足,渡运服务滞后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办法》要求进一步推进公益性渡口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公益性渡口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以满足公众出行需求。同时提出,应将公益性渡口码头的建设及维护、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维护、船员补助、渡船保险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安全保障方面,《办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另外,公益性渡口的渡船应当实行船型标准化。

      对在渡口设置、建设,渡船及渡员资质等方面保障渡运安全,《办法》要求渡口应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和配备救生、消防、应急通信设施,车渡渡口还应具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满足渡运量需要的引道;申请夜间航行的渡口,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渡船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渡船应当依法检验、登记,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不得从事渡运。对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改变渡船结构和使用性能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由于上位法对渡口管理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此前有关渡口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为此,《办法》专章明确了各主体的安全责任,要求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交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履行渡口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力求让渡口安全管理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实现对渡口的有效监管。

      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 任鸿)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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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公布

  • 2013年02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2月7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酒后驾渡船的或遇有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仍然渡运的船员,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目前,我省共有渡口约2000个,涉渡群众近千万人。此前,由于立法的缺失,我省渡口管理工作常处于被动状态,无法起到事先引导、事前规范的作用。《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明确渡运安全责任,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我省目前渡口投入不足,渡运服务滞后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办法》要求进一步推进公益性渡口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公益性渡口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以满足公众出行需求。同时提出,应将公益性渡口码头的建设及维护、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维护、船员补助、渡船保险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安全保障方面,《办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另外,公益性渡口的渡船应当实行船型标准化。

      对在渡口设置、建设,渡船及渡员资质等方面保障渡运安全,《办法》要求渡口应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和配备救生、消防、应急通信设施,车渡渡口还应具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满足渡运量需要的引道;申请夜间航行的渡口,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渡船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渡船应当依法检验、登记,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不得从事渡运。对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改变渡船结构和使用性能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由于上位法对渡口管理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此前有关渡口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为此,《办法》专章明确了各主体的安全责任,要求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交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履行渡口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力求让渡口安全管理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实现对渡口的有效监管。

      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 任鸿)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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