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

  • 2012年08月10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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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记者从8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9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四川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案)》强化了对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基本权益的制度性保障,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民生。

      历时两年半,汇聚各方智慧,征求多方意见后,实施办法于今年7月底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继1994年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的首次修订。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明确将体彩、福彩公益金本级留成比例提高到8%和10%。

      实施办法强化了残疾人康复权益、受教育权利、劳动就业权利的保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并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并逐步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各类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其中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实施办法规定,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

      实施办法还在建立无障碍建设长效机制方面作了要求,明确规定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显著标志,供残疾人免费停放,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侵犯残疾人劳动权和拒不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或措施等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明确了罚则,强化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熊润频)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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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

  • 2012年08月10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记者从8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9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四川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案)》强化了对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基本权益的制度性保障,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民生。

      历时两年半,汇聚各方智慧,征求多方意见后,实施办法于今年7月底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继1994年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的首次修订。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明确将体彩、福彩公益金本级留成比例提高到8%和10%。

      实施办法强化了残疾人康复权益、受教育权利、劳动就业权利的保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并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并逐步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各类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其中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实施办法规定,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

      实施办法还在建立无障碍建设长效机制方面作了要求,明确规定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显著标志,供残疾人免费停放,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侵犯残疾人劳动权和拒不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或措施等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明确了罚则,强化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熊润频)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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