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我省出台牧民定居点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办法

  • 2012年03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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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四川省牧民定居点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办法(试行)》日前下发,对我省牧民定居点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如何管理予以明确。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我省将在有条件的定居点建立幼儿园,解决定居点学前教育问题,同时加强定居点医疗室建设,保障偏远定居点牧民“病有所医”。

      文化活动室免费向牧民开放

      试行办法规定了村民活动中心、文体广场等与牧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场所的管理办法,要求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规范村民活动中心,完善电教室、电视广播室、图书室、农(牧)技服务室、人民调解室、医疗卫生室、公安警务室等所需设施,确保功能发挥。其中,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免费向牧民开放,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

      各地要适当购置球类、棋类等文体器材,定期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定居点牧民生活。配置一定数量的书籍报刊,发挥定居点文化活动中心、文体广场的功能。建设好定居点青少年活动中心,不断满足青少年文体活动需求。关注定居点留守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定期开展参与性强的文体娱乐活动。继续实施文化下乡工程,坚持流动舞台车、流动文化服务车定期到各定居点从事文化服务活动;鼓励和扶持牧民喜闻乐见的艺术团队和各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到定居点巡回演出。

      设“一站式”服务窗口

      为了方便定居点牧民办事,试行办法要求各地在乡(镇)设置“一站式”服务窗口,距离定居点较远的乡(镇)应把服务窗口前移到定居点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立代办点。同时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培育和发展利于定居点和谐稳定发展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互助性组织、文体活动组织等社会组织,并纳入常规化管理。

      按照社区化管理模式,统一编制牧区定居点牧户门牌。对已定居的牧民,以定居点为常住户口地址进行户口登记,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开设牧区季节性草场移动办证点、马背登记点,对无户籍牧民全部进行补录登记,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

      在定居点建立社会治安信息员和矛盾纠纷调解员队伍。治安信息员在社会治安积极分子中选聘,矛盾纠纷调解员由村“两委”成员兼任或由定居点牧民推选熟悉法律、德高望重的人员担任。 

      解决学前教育,保障“病有所医”

      对于牧民及其子女在定居点内的教育、就业问题,试行办法予以明确,要求在有条件的定居点建立幼儿园,解决定居点学前教育问题。积极促进定居点牧民就业,加大定居点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全面落实就业援助政策,从资金上、技术上鼓励和支持定居点牧民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拓展定居点牧民就业渠道。

      保障“病有所医”。以乡(镇)医疗机构为载体,加强医疗巡诊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流动医疗”服务;加强定居点医疗室建设,保障偏远定居点牧民“病有所医”,逐步健全覆盖牧区牧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覆盖定居点的社会救助体系。

      加大环境卫生管理让牧民住得干净整洁

      加大定居点内的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提出,以50户为标准在定居点设置环境卫生公益岗位,50户以下的设1名,50-100户设2名,以此类推。岗位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卫生公益岗位人员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做到晨扫日保。其公共卫生职责包括文体广场、定居点主干道、公共厕所等场所的清扫,垃圾的收集清运以及路边沟渠清淤等。按照“村集中,乡收集,县处理”的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并尽可能回收利用。

      保持定居点村容整洁,公路干道及入户路面不得堆放建材、肥料及其他障碍物,保证道路通畅。店铺内垃圾或污水不得随意抛洒。(杜蕾 记者 周前进)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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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出台牧民定居点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办法

  • 2012年03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牧民定居点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办法(试行)》日前下发,对我省牧民定居点公共设施和社会服务如何管理予以明确。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我省将在有条件的定居点建立幼儿园,解决定居点学前教育问题,同时加强定居点医疗室建设,保障偏远定居点牧民“病有所医”。

      文化活动室免费向牧民开放

      试行办法规定了村民活动中心、文体广场等与牧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场所的管理办法,要求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规范村民活动中心,完善电教室、电视广播室、图书室、农(牧)技服务室、人民调解室、医疗卫生室、公安警务室等所需设施,确保功能发挥。其中,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免费向牧民开放,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

      各地要适当购置球类、棋类等文体器材,定期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定居点牧民生活。配置一定数量的书籍报刊,发挥定居点文化活动中心、文体广场的功能。建设好定居点青少年活动中心,不断满足青少年文体活动需求。关注定居点留守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定期开展参与性强的文体娱乐活动。继续实施文化下乡工程,坚持流动舞台车、流动文化服务车定期到各定居点从事文化服务活动;鼓励和扶持牧民喜闻乐见的艺术团队和各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到定居点巡回演出。

      设“一站式”服务窗口

      为了方便定居点牧民办事,试行办法要求各地在乡(镇)设置“一站式”服务窗口,距离定居点较远的乡(镇)应把服务窗口前移到定居点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立代办点。同时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培育和发展利于定居点和谐稳定发展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互助性组织、文体活动组织等社会组织,并纳入常规化管理。

      按照社区化管理模式,统一编制牧区定居点牧户门牌。对已定居的牧民,以定居点为常住户口地址进行户口登记,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开设牧区季节性草场移动办证点、马背登记点,对无户籍牧民全部进行补录登记,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

      在定居点建立社会治安信息员和矛盾纠纷调解员队伍。治安信息员在社会治安积极分子中选聘,矛盾纠纷调解员由村“两委”成员兼任或由定居点牧民推选熟悉法律、德高望重的人员担任。 

      解决学前教育,保障“病有所医”

      对于牧民及其子女在定居点内的教育、就业问题,试行办法予以明确,要求在有条件的定居点建立幼儿园,解决定居点学前教育问题。积极促进定居点牧民就业,加大定居点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全面落实就业援助政策,从资金上、技术上鼓励和支持定居点牧民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拓展定居点牧民就业渠道。

      保障“病有所医”。以乡(镇)医疗机构为载体,加强医疗巡诊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流动医疗”服务;加强定居点医疗室建设,保障偏远定居点牧民“病有所医”,逐步健全覆盖牧区牧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覆盖定居点的社会救助体系。

      加大环境卫生管理让牧民住得干净整洁

      加大定居点内的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提出,以50户为标准在定居点设置环境卫生公益岗位,50户以下的设1名,50-100户设2名,以此类推。岗位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卫生公益岗位人员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做到晨扫日保。其公共卫生职责包括文体广场、定居点主干道、公共厕所等场所的清扫,垃圾的收集清运以及路边沟渠清淤等。按照“村集中,乡收集,县处理”的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并尽可能回收利用。

      保持定居点村容整洁,公路干道及入户路面不得堆放建材、肥料及其他障碍物,保证道路通畅。店铺内垃圾或污水不得随意抛洒。(杜蕾 记者 周前进)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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