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我省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严禁以土地流转为名配置建设用地

  • 2011年07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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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我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

      □严禁“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

      □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立项前不得实施拆迁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和强拆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意见》提出,要认真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尽快划定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全面推行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制度,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意见》强调,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村宅基地管理上,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严禁超标准占地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等。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上,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以“农村土地流转”为名配置建设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

      《意见》对规范增减挂钩试点提出要求。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立项前不得实施拆迁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和强拆。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并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增减挂钩项目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安排,拆旧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推进,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公顷内。

      农村土地整治上,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所需。经批准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记者 刘云云)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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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严禁以土地流转为名配置建设用地

  • 2011年07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我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

      □严禁“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

      □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立项前不得实施拆迁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和强拆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意见》提出,要认真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尽快划定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全面推行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制度,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意见》强调,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村宅基地管理上,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严禁超标准占地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等。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上,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以“农村土地流转”为名配置建设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

      《意见》对规范增减挂钩试点提出要求。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立项前不得实施拆迁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和强拆。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并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增减挂钩项目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安排,拆旧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推进,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公顷内。

      农村土地整治上,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所需。经批准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记者 刘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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