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的公告

  • 2018年07月10日 10时40分
  • 来源: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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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查明,标识为“深圳市中德听力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耳内式助听器”﹝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460228号和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460229号﹞在我省2018年1月12日和2018年4月6日《四川广播电视报》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存在不科学的表述功效的断言与保证。且本机关对涉及上述产品的违法广告于2018年3月16日(2018年第17号公告)和2018年6月22日(2018年第51号公告)进行了公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述产品在我省辖区内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省内各经营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

      二、各市(州)局应组织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送省局稽查总队。

      三、上述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更正启事应包括如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事,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同时更正启事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四、相关企业在媒体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消除影响并书面告知本机关后,可向本机关提交解除暂停销售的申请(联系电话:028-86756977),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特此公告。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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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的公告

  • 2018年07月10日 10时40分
  • 来源: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   经查明,标识为“深圳市中德听力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耳内式助听器”﹝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460228号和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460229号﹞在我省2018年1月12日和2018年4月6日《四川广播电视报》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存在不科学的表述功效的断言与保证。且本机关对涉及上述产品的违法广告于2018年3月16日(2018年第17号公告)和2018年6月22日(2018年第51号公告)进行了公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述产品在我省辖区内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省内各经营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

      二、各市(州)局应组织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送省局稽查总队。

      三、上述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更正启事应包括如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事,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同时更正启事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四、相关企业在媒体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消除影响并书面告知本机关后,可向本机关提交解除暂停销售的申请(联系电话:028-86756977),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特此公告。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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