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大力推进“技能四川”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2017年01月11日 09时44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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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我们起草了《关于大力推进“技能四川”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干部群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28-86113042(兼传真)

      电子邮箱:ldtpxc@163.com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10日

     

      关于大力推进“技能四川”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大力推进“技能四川”建设,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实体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对推动我省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实现“两个跨越”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完善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工作机制,着力培育大批具有精湛技艺与工匠精神的技能人才,促进我省制造业、服务业转型升级发展,推动我省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现就大力推进“技能四川”建设、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

      (一)大力发展职业院校。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力量举办技工院校和其它中、高职院校,并同等享受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职能分别审批设立技工院校和其它中职学校,实施统一的招生政策并同等享受升学、经费、项目等支持政策。落实中职学校免学费政策,逐步推进中职教育免除杂费,加大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力度,鼓励更多初高中毕业生入读职业院校。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比例。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二)壮大职业培训机构。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建立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引导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多层次多类型职业技能培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师资力量培养、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成果等方面,享受与公办职业培训机构同等政策支持,对办学质量高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地财政以安排项目方式给予扶持。

      (三)实施重大建设项目。依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和300万元经费补助。重点依托优秀技能人才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建立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持续激励制度,对培养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经考核合格后另行给予一定奖励。建设省、市、县三级公共实训基地,面向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企业及个人提供公益性实训服务,各级财政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市(州)结合产业发展,建立市(州)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探索建设职业训练院。

      二、加快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四)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和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实施产教融合等建设项目,支持改善办学条件。依托“互联网+”推动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企业搭建网络学习平台和移动学习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支持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大、中型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加快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建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质量评价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成果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开展评估。

      (五)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支持职业院校公开考核招聘工程类“双师型”教师和生产实习(实训)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院校因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在中职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学校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不作统一要求。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试行自主开展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并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要求实行自主评聘,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民办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的职称评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规定执行。

      (六)打造重点特色专业。各地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引导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要设置专业。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广泛吸引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建设给予经费支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吸纳行业企业及高技能人才参与编写和更新课程教材。在职业院校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相对接的一体化课程,在职业培训机构推广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或企业岗位技术规范相对接的职业培训包教学。

      三、改革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机制

      (七)健全校企合作机制。引导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研发平台,推广“校中厂”、“厂中校”等联合办学模式,强化在师资力量、场地设备、工艺创新等方面的合作。健全校企合作保障机制,企业接受实习生的合理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职业院校全日制学生顶岗实习给予一定补贴。健全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制度,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专兼职教师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社会组织共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发展股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深化教育链和产业链融合。

      (八)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培训制度试点,采取“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模式,对企业新招录员工或转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实施新技师培训项目,指导企业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市(州)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创新企业大学、班组课堂、名师带徒等培训机制。

      (九)推动培养途径衔接。探索在普通学校和职业院校之间实行课程和学分互认,推动学生通过考试在普通学校和职业院校之间进行转学、升学。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非学历职业教育,可以通过质量认证体系、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学分银行和职业资格考试进行学历认证。对采取非脱产方式入读职业院校的企业职工实行弹性学制,累计课时和学分达到要求的可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技能竞赛机制,建设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各级政府对竞赛活动和基地建设给予经费支持。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竞赛规划,围绕打造“四川技能大赛”品牌,紧贴产业发展和生产实际分职业、分层级举办技能竞赛,每年开展省级技能竞赛不少于20个。放宽技能竞赛对参赛选手身份、年龄、工龄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调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性,带动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中职学校学生,可按相关程序免试入读我省技师学院或高职院校。

      四、拓宽人才评价流动引进渠道

      (十一)改进人才评价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生产过程、工作业绩等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学会按程序认定评价结果。在职业院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结合学习过程开展过程化、模块化职业资格考核认证。适应产业发展要求,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展新兴职业专项能力考核认证。打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的限制,支持优秀技能人才破格或越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十二)拓宽流动使用渠道。制定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支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职(岗)位招考(聘)条件的企业生产一线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可比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参加招考(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定、职位晋升时分别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除有行业准入规定的外,学历可放宽至中专(含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

      (十三)引进紧缺技能人才。从省外引进来川工作并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携项目、资金、技术到我省各类园区创办企业,且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按照《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3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和每人每月1000元的岗位激励金。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等方式引进急需紧缺技能人才,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五、加大技能人才激励力度

      (十四)完善培训补贴制度。健全贯穿各个技能等级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人员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可向承担带徒任务的导师发放带徒津贴,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市(州)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产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的培训补贴标准。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试行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实行定点培训机构统一认定、培训补贴标准统一确定。

      (十五)提高工资待遇水平。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试用熟练期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分别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执行。引导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岗位津贴;支持企业分部门、分职业建立首席技师、特聘技师等技能带头人制度,发放一定金额的职务津贴。企业对取得国家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技能劳动者,可比照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给予相应福利待遇。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技能人才,可实行股权期权激励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薪酬制度。

      (十六)强化表彰奖励措施。每两年在全省评选20名“四川技能大师”和50名“四川省技术能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推荐参评“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杰出人才奖”等奖项和荣誉称号。对我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以及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及优胜奖的选手,按不低于国家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指导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我省教练或技术指导专家,按获奖选手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项目第一名的职工选手,直接授予“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

      (十七)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考核,将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作为评价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要加大财政投入,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技能人才工作政策和成就,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宣扬“工匠精神”及典型人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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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关于大力推进“技能四川”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2017年01月11日 09时44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我们起草了《关于大力推进“技能四川”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干部群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28-86113042(兼传真)

      电子邮箱:ldtpxc@163.com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10日

     

      关于大力推进“技能四川”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大力推进“技能四川”建设,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实体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对推动我省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实现“两个跨越”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完善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工作机制,着力培育大批具有精湛技艺与工匠精神的技能人才,促进我省制造业、服务业转型升级发展,推动我省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现就大力推进“技能四川”建设、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

      (一)大力发展职业院校。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力量举办技工院校和其它中、高职院校,并同等享受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职能分别审批设立技工院校和其它中职学校,实施统一的招生政策并同等享受升学、经费、项目等支持政策。落实中职学校免学费政策,逐步推进中职教育免除杂费,加大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力度,鼓励更多初高中毕业生入读职业院校。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比例。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二)壮大职业培训机构。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建立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引导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多层次多类型职业技能培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师资力量培养、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成果等方面,享受与公办职业培训机构同等政策支持,对办学质量高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地财政以安排项目方式给予扶持。

      (三)实施重大建设项目。依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和300万元经费补助。重点依托优秀技能人才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建立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持续激励制度,对培养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经考核合格后另行给予一定奖励。建设省、市、县三级公共实训基地,面向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企业及个人提供公益性实训服务,各级财政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市(州)结合产业发展,建立市(州)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探索建设职业训练院。

      二、加快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四)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和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实施产教融合等建设项目,支持改善办学条件。依托“互联网+”推动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企业搭建网络学习平台和移动学习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支持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大、中型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加快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建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质量评价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成果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开展评估。

      (五)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支持职业院校公开考核招聘工程类“双师型”教师和生产实习(实训)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院校因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在中职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学校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不作统一要求。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试行自主开展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并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要求实行自主评聘,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民办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的职称评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规定执行。

      (六)打造重点特色专业。各地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引导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要设置专业。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广泛吸引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建设给予经费支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吸纳行业企业及高技能人才参与编写和更新课程教材。在职业院校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相对接的一体化课程,在职业培训机构推广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或企业岗位技术规范相对接的职业培训包教学。

      三、改革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机制

      (七)健全校企合作机制。引导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研发平台,推广“校中厂”、“厂中校”等联合办学模式,强化在师资力量、场地设备、工艺创新等方面的合作。健全校企合作保障机制,企业接受实习生的合理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职业院校全日制学生顶岗实习给予一定补贴。健全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制度,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专兼职教师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社会组织共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发展股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深化教育链和产业链融合。

      (八)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培训制度试点,采取“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模式,对企业新招录员工或转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实施新技师培训项目,指导企业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市(州)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创新企业大学、班组课堂、名师带徒等培训机制。

      (九)推动培养途径衔接。探索在普通学校和职业院校之间实行课程和学分互认,推动学生通过考试在普通学校和职业院校之间进行转学、升学。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非学历职业教育,可以通过质量认证体系、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学分银行和职业资格考试进行学历认证。对采取非脱产方式入读职业院校的企业职工实行弹性学制,累计课时和学分达到要求的可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技能竞赛机制,建设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各级政府对竞赛活动和基地建设给予经费支持。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竞赛规划,围绕打造“四川技能大赛”品牌,紧贴产业发展和生产实际分职业、分层级举办技能竞赛,每年开展省级技能竞赛不少于20个。放宽技能竞赛对参赛选手身份、年龄、工龄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调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性,带动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中职学校学生,可按相关程序免试入读我省技师学院或高职院校。

      四、拓宽人才评价流动引进渠道

      (十一)改进人才评价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生产过程、工作业绩等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学会按程序认定评价结果。在职业院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结合学习过程开展过程化、模块化职业资格考核认证。适应产业发展要求,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展新兴职业专项能力考核认证。打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的限制,支持优秀技能人才破格或越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十二)拓宽流动使用渠道。制定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支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职(岗)位招考(聘)条件的企业生产一线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可比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参加招考(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定、职位晋升时分别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除有行业准入规定的外,学历可放宽至中专(含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

      (十三)引进紧缺技能人才。从省外引进来川工作并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携项目、资金、技术到我省各类园区创办企业,且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按照《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3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和每人每月1000元的岗位激励金。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等方式引进急需紧缺技能人才,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五、加大技能人才激励力度

      (十四)完善培训补贴制度。健全贯穿各个技能等级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人员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可向承担带徒任务的导师发放带徒津贴,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市(州)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产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的培训补贴标准。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试行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实行定点培训机构统一认定、培训补贴标准统一确定。

      (十五)提高工资待遇水平。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试用熟练期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分别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执行。引导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岗位津贴;支持企业分部门、分职业建立首席技师、特聘技师等技能带头人制度,发放一定金额的职务津贴。企业对取得国家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技能劳动者,可比照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给予相应福利待遇。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技能人才,可实行股权期权激励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薪酬制度。

      (十六)强化表彰奖励措施。每两年在全省评选20名“四川技能大师”和50名“四川省技术能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推荐参评“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杰出人才奖”等奖项和荣誉称号。对我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以及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及优胜奖的选手,按不低于国家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指导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我省教练或技术指导专家,按获奖选手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项目第一名的职工选手,直接授予“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

      (十七)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考核,将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作为评价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要加大财政投入,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技能人才工作政策和成就,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宣扬“工匠精神”及典型人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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