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启动创建第二批“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通知
川旅发〔2012〕16号
各市、州旅游局:
根据全省实施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大会精神和四川省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行动计划安排,为进一步深化和夯实旅游标准化工作,拟确定一批县(市、区)和旅游企业作为第二批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开展创建工作,望各市、州抓紧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目标
(一)加大现有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在示范地区建立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旅游整体发展水平。
(三)培养一批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的旅游示范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当前以政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旅游标准评价体系,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二、示范内容
(一)贯彻实施相关标准
1.确定本地区、本企业的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按步骤实施。
2.大力推广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实际和旅游发展特点的旅游业区域性地方标准。
4.旅游企业在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有本单位特色、高水平、高标准的企业标准。
5.实施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公共服务标准。
(二)培养旅游标准化人才
1.培养旅游标准化行政管理人才。
2.培养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人才。
3.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队伍,加强旅游标准化科研工作。
三、示范单位申报
示范单位申报采取自愿原则。各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候选示范单位,包括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企业,并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推荐的创建示范单位名单(见附件1)及材料(《四川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将从各地申报的候选单位中选定10个县、30家企业为创建单位。各市、州申报示范县(市、区)为1个、示范企业不超过3个。
四、示范单位条件
示范单位包括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企业。
(一)示范县(市、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积极申请参加旅游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并能为示范创建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及经费支持。
2.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3.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企业具有一定竞争力,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4.积极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积极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
(二)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诚信守法,三年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
3.主营业务收入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4.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5.积极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积极制定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的制定。
五、示范阶段
(一)启动阶段:
2012年3月中旬,省旅游局下发《关于申报第二批“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市、州旅游局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筛选申报。
(二)确定阶段:
2012年3月下旬,省旅游局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示范单位名单。
(三)实施阶段:
2012年4月至10月,各单位制定示范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实施创建工作,及时向省旅游局报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四)评估验收及命名表彰阶段:
2012年11月至12月,示范单位通过市(州)旅游局向省旅游局提出评估申请,省旅游局将根据评估申请组织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单位进行命名、授牌。
特此通知。
联系人:何中兴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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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