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意见

  • 2009年03月17日 10时51分
  • 来源: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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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发电[2009]10号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加快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恢复重建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是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举措,是保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保稳定的必然要求。各地必须进一步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和受灾群众重建的积极性、创造性,争分夺秒、超常工作、把握主动,全力以赴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

      二、强化目标,明确重建进程

      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按照2009年底基本完成任务的目标要求倒排工期,确定重建进度安排。

      2009年6月底,灾区城镇要全面实施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竣工达到60%;新建住房全部开工,竣工达到25%(因城镇搬迁需异地新建的除外,下同)。

      2009年9月底,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竣工达到80%,新建住房竣工达到50%。

      2009年底,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全部竣工,新建住房基本竣工。力争在2010年春节前,城镇受灾居民搬出过渡安置房,住进新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重建目标。

      三、强化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灾区政府主体责任。灾区市(州)政府承担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领导责任,县(市、区)政府是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要积极主动落实好以下工作:

      1核发补助资金。各地要尽快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明确的各项补助政策,抓紧开展受灾居民家庭的核查工作,及时发放补助资金。要核实每户受灾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分类分档确定每户受灾居民家庭的补助金额,2009年5月底前完成重建补助资金的核发工作。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可根据实施方式分别发放。

      2土地价值补偿。对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受灾居民,各地要按川府发〔2008〕35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做好土地回收和补偿工作。要依法对毁损住房的土地确权登记,合理确定土地价值,及时对土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或划拨土地置换。要抓紧制订土地价值补偿或置换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并尽快组织落实。

      3积极筹措重建资金。各地要拓宽筹资渠道,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搭建投融资平台,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争取援建省(市)的更大支持。积极争取利用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启动安居住房建设。

      4加快建设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各地要根据受灾居民需求,组织建设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为受灾居民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要尽快确定建设项目,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准备。2009年中央补助新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确保尽快实现实物工作量。要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要组织足够施工力量,加快建设进度。要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搞好重建要素保障。一是加快实施重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危房拆除、征地拆迁等工作,确保2009年6月底前做好可建设用地准备。二是加强技术力量准备,确保满足全面开工建设需要。三是加强建材保障,加大建材生产,增加供应,要将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特别是乡(镇)居民自建住房纳入建材特供机制保障。四是要做好施工用水、用电和道路交通的组织准备,并同步抓好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6组织发动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各地要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宣讲政策,加强对受灾居民的指导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居民社区、业主委员会和受灾职工所在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合力推进重建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督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督查。要加强调研,及时掌握重建进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处理突出矛盾和问题,督导各地加快实施重建。

      省建设厅负责牵头指导全省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要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规划,落实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补助支持政策。加强重建政策研究和技术指导,督导各地加快重建项目组织实施,督查各地重建进度,加强对重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

      省财政厅要督导各地及时核发补助资金,加大对重建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

      省国土资源厅要保障灾后城镇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指导各地制订土地价值补偿和置换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督导各地尽快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要督导各地加快重建项目立项审批,积极为灾区已申报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协调援建省市加大对廉租住房、安居住房援建力度。

      省经委、省物价局要健全建材特供机制,保障建材供应,稳定建材价格。

      省民政厅要指导各地核定受灾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认真核实需要恢复重建住房中的城镇低保家庭、“三无”家庭和“三孤”人员。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要积极指导和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金融支持力度。向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为受灾居民维修加固住房、原址重建(自建)住房和购买安居住房提供优惠贷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重建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领导,集中各部门、各单位力量,统筹各方资源,抽调骨干力量组建专门重建工作机构,确保重建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要健全重建工作机制,规范制度,明确程序,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确保高效有序推进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二)强化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要将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省、市(州)、县(市、区)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因工作不力、畏难不前或相互推诿而影响重建进度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重建氛围。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讲解读工作,让受灾群众理解政策、接受政策,并积极支持、主动参与重建,为加快重建营造良好氛围。

      (四)细化政策措施,推广先进经验。根据重建基本政策和原则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确保将国家和省的重建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实践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予以推广。

      (五)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把握重建进度。进一步规范重建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完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日报、周报制度,建立月报制度。各地要按时报送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定期报告、通报国家、省认定的51个极重和重灾县(市、区)重建进度及相关工作情况。

      (六)加强督促检查,严肃重建纪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督查重建进展情况、重建资金管理使用、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受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对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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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意见

  • 2009年03月17日 10时51分
  • 来源: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发电[2009]10号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加快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恢复重建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是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举措,是保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保稳定的必然要求。各地必须进一步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和受灾群众重建的积极性、创造性,争分夺秒、超常工作、把握主动,全力以赴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

      二、强化目标,明确重建进程

      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按照2009年底基本完成任务的目标要求倒排工期,确定重建进度安排。

      2009年6月底,灾区城镇要全面实施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竣工达到60%;新建住房全部开工,竣工达到25%(因城镇搬迁需异地新建的除外,下同)。

      2009年9月底,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竣工达到80%,新建住房竣工达到50%。

      2009年底,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全部竣工,新建住房基本竣工。力争在2010年春节前,城镇受灾居民搬出过渡安置房,住进新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重建目标。

      三、强化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灾区政府主体责任。灾区市(州)政府承担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领导责任,县(市、区)政府是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要积极主动落实好以下工作:

      1核发补助资金。各地要尽快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明确的各项补助政策,抓紧开展受灾居民家庭的核查工作,及时发放补助资金。要核实每户受灾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分类分档确定每户受灾居民家庭的补助金额,2009年5月底前完成重建补助资金的核发工作。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可根据实施方式分别发放。

      2土地价值补偿。对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受灾居民,各地要按川府发〔2008〕35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做好土地回收和补偿工作。要依法对毁损住房的土地确权登记,合理确定土地价值,及时对土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或划拨土地置换。要抓紧制订土地价值补偿或置换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并尽快组织落实。

      3积极筹措重建资金。各地要拓宽筹资渠道,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搭建投融资平台,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争取援建省(市)的更大支持。积极争取利用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启动安居住房建设。

      4加快建设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各地要根据受灾居民需求,组织建设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为受灾居民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要尽快确定建设项目,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准备。2009年中央补助新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确保尽快实现实物工作量。要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要组织足够施工力量,加快建设进度。要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搞好重建要素保障。一是加快实施重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危房拆除、征地拆迁等工作,确保2009年6月底前做好可建设用地准备。二是加强技术力量准备,确保满足全面开工建设需要。三是加强建材保障,加大建材生产,增加供应,要将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特别是乡(镇)居民自建住房纳入建材特供机制保障。四是要做好施工用水、用电和道路交通的组织准备,并同步抓好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6组织发动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各地要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宣讲政策,加强对受灾居民的指导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居民社区、业主委员会和受灾职工所在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合力推进重建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督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督查。要加强调研,及时掌握重建进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处理突出矛盾和问题,督导各地加快实施重建。

      省建设厅负责牵头指导全省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要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规划,落实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补助支持政策。加强重建政策研究和技术指导,督导各地加快重建项目组织实施,督查各地重建进度,加强对重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

      省财政厅要督导各地及时核发补助资金,加大对重建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

      省国土资源厅要保障灾后城镇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指导各地制订土地价值补偿和置换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督导各地尽快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要督导各地加快重建项目立项审批,积极为灾区已申报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协调援建省市加大对廉租住房、安居住房援建力度。

      省经委、省物价局要健全建材特供机制,保障建材供应,稳定建材价格。

      省民政厅要指导各地核定受灾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认真核实需要恢复重建住房中的城镇低保家庭、“三无”家庭和“三孤”人员。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要积极指导和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金融支持力度。向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为受灾居民维修加固住房、原址重建(自建)住房和购买安居住房提供优惠贷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重建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领导,集中各部门、各单位力量,统筹各方资源,抽调骨干力量组建专门重建工作机构,确保重建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要健全重建工作机制,规范制度,明确程序,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确保高效有序推进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二)强化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要将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省、市(州)、县(市、区)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因工作不力、畏难不前或相互推诿而影响重建进度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重建氛围。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讲解读工作,让受灾群众理解政策、接受政策,并积极支持、主动参与重建,为加快重建营造良好氛围。

      (四)细化政策措施,推广先进经验。根据重建基本政策和原则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确保将国家和省的重建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实践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予以推广。

      (五)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把握重建进度。进一步规范重建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完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日报、周报制度,建立月报制度。各地要按时报送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定期报告、通报国家、省认定的51个极重和重灾县(市、区)重建进度及相关工作情况。

      (六)加强督促检查,严肃重建纪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督查重建进展情况、重建资金管理使用、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受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对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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