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2007年09月19日 11时05分
  • 来源: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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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发电[2007]55号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和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和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统筹规划,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市(州)、县(市、区)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成都、德阳、绵阳、攀枝花、宜宾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全省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五)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

      (六)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办法,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必须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于财政困难地区,中央将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七)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已购买过房改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州)、县(市、区)每年要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地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

      (九)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需要出售的,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实施意见出台之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十)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各市(州)、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计划,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改造后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

      (十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三)落实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政策的,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保证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十四)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城市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住房档案,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适时调整、完善住房规划,建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十六)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监督指导,抓好督促落实。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建设厅制定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或支持的具体办法,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要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金融支持的实施意见。

      (十七)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州)、县(市、区)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70%。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八)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 熊紫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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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2007年09月19日 11时05分
  • 来源: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发电[2007]55号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和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和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统筹规划,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市(州)、县(市、区)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成都、德阳、绵阳、攀枝花、宜宾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全省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五)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

      (六)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办法,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必须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于财政困难地区,中央将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七)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已购买过房改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州)、县(市、区)每年要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地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

      (九)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需要出售的,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实施意见出台之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十)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各市(州)、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计划,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改造后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

      (十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三)落实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政策的,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保证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十四)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城市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住房档案,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适时调整、完善住房规划,建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十六)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监督指导,抓好督促落实。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建设厅制定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或支持的具体办法,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要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金融支持的实施意见。

      (十七)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州)、县(市、区)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70%。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八)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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