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 2007年05月28日 11时11分
  • 来源: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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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发电[2007]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今年以来,全省煤矿累计发生死亡事故128起,死亡l80人。其中,发生重特大事故ll起,占全年国家下达控制指标的91.67%;发生瓦斯事故l4起,死亡52人,分别占国家下达年度控制目标的50%和76.5%。4月l5至5月23日广安市、达州市、泸州市、宜宾市相继连续发生6起煤矿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极为严峻。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我省煤矿安全高度重视,华建敏国务委员和杜青林书记、蒋巨峰省长、黄彦蓉副省长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抢救和善后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认真研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5月24日,省政府在泸州市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黄彦蓉副省长从认清形势、查找原因、落实措施3个方面,全面部署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10项措施:

      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频繁发生,充分暴露出了两个主体责任仍然没有完全落实、没有完全到位。首先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到位。今年ll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中,63.6%的事故集中在资源整合关闭矿井和扩能矿井。受利益驱动,这些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生产倾向突出.漠视矿工生命、漠视政府监管、漠视国家法律的现象触目惊心,为事故发生埋下了祸根。其次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认识仍然不到位,安全监管工作仍然不扎实。在思想上对待安全工作主要还存在3种不良倾向:一是畏难情绪,认为安全工作太难抓,压力大、任务重.导致不敢管,不想管。二是无可奈何、听天由命思想,认为安全工作无法驾驭,无法从主观能动性上来控制,导致不愿管,被动管。三是见惯不惊、麻木不仁作风,认为生产难免发生事故、难免伤亡,导致不真管、不实管。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依法监管的主体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煤矿安全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构建和谐四川的大局,事关国家下达的“落实年“、”攻坚年“各项控制目标的;完成。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务必要保持清醒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政绩观、以人为本的群众观和依法行政的法制观,进一步增强群众意识、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采取一切有力措施,坚决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为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负有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和驻矿安监员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下井检查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l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3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5次,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l5次;各地要下决心解决煤矿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按照《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办[2002]148号)规定,每2个煤矿必须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省安监局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组建安全生产专业执法队伍;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要至少召开1次业主、矿长安全会议,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将泸州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攀枝花市、自贡市、内江市、雅安市、广元市等9个市和泸县等30个县(市、区)纳入全省煤矿安全监管重点市、县(市、区)管理。9个市、30个县(市、区)要立即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切实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和执法力度。

      二、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全省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 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精神,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要切实抓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建设矿井必须经验收达标后方可组织试生产,试生产结束后,按程序申请验收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的矿井,必须经验收达标后方可办理延续和变更手续。

      严格煤矿采掘头面管理,强力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的改革。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年产6万吨及以下开采极薄煤层的矿井,单翼开采的只准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双翼开采的只准2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年产6万吨以上小煤矿的一个采区只准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其它矿井1个采区内同1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煤矿企业要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选择采煤方法,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和选择开采顺序,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其它矿井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强力推进支护方式改革,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单体液压支柱,巷道施工推广应用锚喷支护和金属支架支护,实现以铁代木,2008年底全省煤矿全部淘汰木支护。

      加强煤矿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杜绝两班交叉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凡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煤矿企业要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培训资质的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探索建立全省煤矿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煤矿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从业经历、工作业绩、遵章守纪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闭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44号)规定,对纳入关闭的19类矿井要坚决依法限期关闭。

      从即日起,3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资源整合矿井全部停产整顿,由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逐矿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后,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厅际协调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3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对列入省政府第2批关闭名单的矿井在6月20日前必须关闭到位,6月下旬省煤矿整顿关闭厅际协调小组将对各地关闭情况进行督查。列入省政府第3批关闭计划名单的矿井必须在8月31日前关闭到位:要把资源整合矿井作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边建设边生产行为,对已关闭矿井要加大巡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

      四、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

      全省所有煤矿必须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按要求配备传感器并按期调校。30个重点县(市、区)的高瓦斯和煤-9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今年9月底以前实现区域联网运行。 

      切实加强对已联网运行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数据有效传输。凡监控信号发生掉线,煤矿必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不发生生产事故。监控信号掉线30分钟以内的,煤矿必须将掉线原因、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县级瓦斯监控中心;监控信号掉线30分钟至120分钟的,煤矿必须将掉线原因、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掉线120分钟以上的,煤矿必须将掉线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报省级瓦斯监控中心并停产撤人;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中心必须按规定切实抓好服务,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力度。对符合瓦斯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今年启动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的105处矿井要加快建设进度,力争提前投入运行。首批53对矿井必须在6月底前全面启动瓦斯抽采系统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按要求严格设计,规范施工建设,严禁低浓度利用。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加强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的”三量“管理,确保”抽、掘、采“平衡。对矿井”三量“不符合瓦斯抽呆要求的,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限制煤矿产量,限期整改。

      五、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力度

      各级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规定履行好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煤监局是监督各级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四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搞好3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的同时,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要求,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监察建议,按时向省政府提出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分析报告。

      对全省3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履职情况,各蟆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每半个月汇总报四川煤监局,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市(州)、县(市、区),四川煤监局要及时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工作的监察建议书并及时报告省政府。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基础

      对近期发生的重特大煤矿事故.四川煤监局和省监察厅要加快调查进度,加大查处力度,从快从严处理,尽快结案,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威慑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访核查机制,强化群众监督意识,充分发挥群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关心煤矿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各级、各部门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在全省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高潮,组织宣传好省政府启动的”十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正在开展整治的60项重大安全隐患。各新闻媒体要以正面宣传为主,宣传好典型、好作法和好的地方、好的行业。同时,对一些典型的、漠视人民群众生命的煤矿事故要进行适度曝光,用舆论监督来推动煤矿安全整治工作,使安全发展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基础。 

      附件:30个重点县(市、区)名单 

     
      附件

      30个重点县(市、区)名单

      荣县,广元市市中区、旺苍县,攀枝花市仁和区、西区、盐边县,万源市、大竹县、达县、宣汉县、渠县、开江县,邻水县、华蓥市,乐山市五通桥区、犍为县、沐川县,泸县、叙永县、古蔺县,威远县、隆昌县、资中县,兴文县、高县、珙县、筠连县、长宁县,荥经县、天全县。 

      

      

    责任编辑: 熊紫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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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 2007年05月28日 11时11分
  • 来源: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发电[2007]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今年以来,全省煤矿累计发生死亡事故128起,死亡l80人。其中,发生重特大事故ll起,占全年国家下达控制指标的91.67%;发生瓦斯事故l4起,死亡52人,分别占国家下达年度控制目标的50%和76.5%。4月l5至5月23日广安市、达州市、泸州市、宜宾市相继连续发生6起煤矿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极为严峻。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我省煤矿安全高度重视,华建敏国务委员和杜青林书记、蒋巨峰省长、黄彦蓉副省长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抢救和善后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认真研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5月24日,省政府在泸州市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黄彦蓉副省长从认清形势、查找原因、落实措施3个方面,全面部署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10项措施:

      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频繁发生,充分暴露出了两个主体责任仍然没有完全落实、没有完全到位。首先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到位。今年ll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中,63.6%的事故集中在资源整合关闭矿井和扩能矿井。受利益驱动,这些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生产倾向突出.漠视矿工生命、漠视政府监管、漠视国家法律的现象触目惊心,为事故发生埋下了祸根。其次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认识仍然不到位,安全监管工作仍然不扎实。在思想上对待安全工作主要还存在3种不良倾向:一是畏难情绪,认为安全工作太难抓,压力大、任务重.导致不敢管,不想管。二是无可奈何、听天由命思想,认为安全工作无法驾驭,无法从主观能动性上来控制,导致不愿管,被动管。三是见惯不惊、麻木不仁作风,认为生产难免发生事故、难免伤亡,导致不真管、不实管。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依法监管的主体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煤矿安全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构建和谐四川的大局,事关国家下达的“落实年“、”攻坚年“各项控制目标的;完成。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务必要保持清醒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政绩观、以人为本的群众观和依法行政的法制观,进一步增强群众意识、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采取一切有力措施,坚决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为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负有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和驻矿安监员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下井检查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l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3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5次,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l5次;各地要下决心解决煤矿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按照《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办[2002]148号)规定,每2个煤矿必须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省安监局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组建安全生产专业执法队伍;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要至少召开1次业主、矿长安全会议,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将泸州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攀枝花市、自贡市、内江市、雅安市、广元市等9个市和泸县等30个县(市、区)纳入全省煤矿安全监管重点市、县(市、区)管理。9个市、30个县(市、区)要立即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切实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和执法力度。

      二、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全省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 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精神,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要切实抓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建设矿井必须经验收达标后方可组织试生产,试生产结束后,按程序申请验收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的矿井,必须经验收达标后方可办理延续和变更手续。

      严格煤矿采掘头面管理,强力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的改革。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年产6万吨及以下开采极薄煤层的矿井,单翼开采的只准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双翼开采的只准2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年产6万吨以上小煤矿的一个采区只准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其它矿井1个采区内同1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煤矿企业要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选择采煤方法,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和选择开采顺序,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其它矿井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强力推进支护方式改革,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单体液压支柱,巷道施工推广应用锚喷支护和金属支架支护,实现以铁代木,2008年底全省煤矿全部淘汰木支护。

      加强煤矿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杜绝两班交叉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凡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煤矿企业要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培训资质的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探索建立全省煤矿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煤矿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从业经历、工作业绩、遵章守纪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闭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44号)规定,对纳入关闭的19类矿井要坚决依法限期关闭。

      从即日起,3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资源整合矿井全部停产整顿,由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逐矿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后,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厅际协调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3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对列入省政府第2批关闭名单的矿井在6月20日前必须关闭到位,6月下旬省煤矿整顿关闭厅际协调小组将对各地关闭情况进行督查。列入省政府第3批关闭计划名单的矿井必须在8月31日前关闭到位:要把资源整合矿井作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边建设边生产行为,对已关闭矿井要加大巡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

      四、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

      全省所有煤矿必须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按要求配备传感器并按期调校。30个重点县(市、区)的高瓦斯和煤-9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今年9月底以前实现区域联网运行。 

      切实加强对已联网运行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数据有效传输。凡监控信号发生掉线,煤矿必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不发生生产事故。监控信号掉线30分钟以内的,煤矿必须将掉线原因、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县级瓦斯监控中心;监控信号掉线30分钟至120分钟的,煤矿必须将掉线原因、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掉线120分钟以上的,煤矿必须将掉线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报省级瓦斯监控中心并停产撤人;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中心必须按规定切实抓好服务,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力度。对符合瓦斯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今年启动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的105处矿井要加快建设进度,力争提前投入运行。首批53对矿井必须在6月底前全面启动瓦斯抽采系统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按要求严格设计,规范施工建设,严禁低浓度利用。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加强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的”三量“管理,确保”抽、掘、采“平衡。对矿井”三量“不符合瓦斯抽呆要求的,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限制煤矿产量,限期整改。

      五、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力度

      各级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规定履行好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煤监局是监督各级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四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搞好3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的同时,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要求,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监察建议,按时向省政府提出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分析报告。

      对全省3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履职情况,各蟆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每半个月汇总报四川煤监局,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市(州)、县(市、区),四川煤监局要及时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工作的监察建议书并及时报告省政府。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基础

      对近期发生的重特大煤矿事故.四川煤监局和省监察厅要加快调查进度,加大查处力度,从快从严处理,尽快结案,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威慑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访核查机制,强化群众监督意识,充分发挥群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关心煤矿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各级、各部门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在全省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高潮,组织宣传好省政府启动的”十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正在开展整治的60项重大安全隐患。各新闻媒体要以正面宣传为主,宣传好典型、好作法和好的地方、好的行业。同时,对一些典型的、漠视人民群众生命的煤矿事故要进行适度曝光,用舆论监督来推动煤矿安全整治工作,使安全发展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基础。 

      附件:30个重点县(市、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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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个重点县(市、区)名单

      荣县,广元市市中区、旺苍县,攀枝花市仁和区、西区、盐边县,万源市、大竹县、达县、宣汉县、渠县、开江县,邻水县、华蓥市,乐山市五通桥区、犍为县、沐川县,泸县、叙永县、古蔺县,威远县、隆昌县、资中县,兴文县、高县、珙县、筠连县、长宁县,荥经县、天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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