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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复函

  • 2010年09月17日 12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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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函[2010]16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调整成都市自来水二厂五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请示》(成府〔2010〕85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同意成都市自来水二厂、五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调整为:从成都市自来水二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处的羊子山水闸至成都市自来水五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的刘家碾之间共2500米的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

  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做好调整后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监管保护工作,完善新保护区划分与核定报告文本及图件,按规定设置保护区内隔离设施及标识、标牌,加强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力度,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安全。

责任编辑: 曽蓁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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