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雅安市房屋租金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批复
川府函[2013]154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定房屋租金临时价格干预方案的请示》(雅府〔2013〕2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在“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过渡安置和重建期间,对房屋租金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由你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区域、时间、方式由你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执行。实施过程中,应分区域制定不同类型房屋租金的最高限价,引导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防止租金盲目上涨,要妥善处理和兼顾各方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你市人民政府及时宣布取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临时价格干预工作的指导。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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