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雅安市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批复
川府函[2013]134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请示》(雅府〔2013〕2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在“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标砖、青瓦、水泥、原煤、沙石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具体干预范围、时间、方式由你市决定并公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你市及时宣布取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要将芦山地震灾区设置为重点监测区,加大监测和巡查力度,加强对临时价格干预工作的指导。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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