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张朝军、周吉伟、陈玥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13]45号
雅安、泸州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张朝军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雅府〔2012〕7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认周吉伟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泸市府〔2012〕2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认陈玥为革命烈士的请示》(泸市府〔2012〕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张朝军,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四川省宝兴县人,生前系雅安市宝兴县灵关镇写字岩国钙碳酸钙厂工人。2010年5月14日,张朝军同志为抢救落水儿童,不幸英勇牺牲。
周吉伟,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四川省古蔺县人,生前系泸州市古蔺县龙山镇天堂村三组组长。2008年1月5日,周吉伟同志为扑救森林大火,不幸英勇牺牲。
陈玥,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四川省威远县人,生前系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南城派出所民警。2010年5月6日,陈玥同志为保护同事生命安全,与吸毒人员搏斗时,不幸英勇牺牲。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省政府批准张朝军、周吉伟、陈玥同志为革命烈士。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6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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