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西充县富祥鞭炮厂“三库”改造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通报
川安监函〔2017〕10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2016年6月,省安全监管局在开展“三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发现西充县富祥鞭炮厂在“三库”改造建设中,烟花爆竹成品仓库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动工修建。此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省局审查组当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责成西充县安全监管局依法查处。西充县安全监管局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决定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职责,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7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