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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后 成都发生首例“电马儿”交通事故

  • 2014年04月0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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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马儿”逆行,撞上另一辆载人“电马儿”,造成后者骑车人受伤,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4月1日实施后,昨日成都发生首起适用于新规的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

  昨日8时许,琴台路牌坊下发生一起事故,事故双方均为“电马儿”,一辆深红色“电马儿”翻倒在地,距其几米远处,一辆浅红色“电马儿”逆向停放于路边。骑深红色“电马儿”的施先生手、腿受伤,在医院包扎后,当事双方前往成都交警四分局处理。

  浅红色“电马儿”骑车人刘先生说,他逆行了一段到琴台路牌坊下时,与施先生及其同事骑行的深红色“电马儿”相撞。事故发生后,对方施先生要求刘先生负全责,他认为:“我逆行,但他搭了人,导致刹不住车。不存在哪个违法重哪个违法轻,都不应该。”

  施先生却认为,按照新规,载人和逆行都是交通违法,定责时,逆行的应负主要责任,“我肯定有责任但占两成。”

  又讯昨日18时15分许,成都市东大路一辆违法搭人的“电马儿”与一辆运渣车相撞,“电马儿”骑车人当场死亡,违法搭载的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该案成为事故定责新规实施后,首例“电马儿”骑车人死亡事故。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民警分析

  严重过错承担的责任大

  成都交警四分局民警勘查事故现场后确认,刘先生逆行,施先生载人,两车相撞发生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不同。《指导意见》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左侧的相对方向非机动车道内逆行的”属于严重过错;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属于一般过错。

  民警说,“严重过错”类行为在发生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一般过错”类行为在发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小。该起事故待调查完毕后,将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对双方定责,然后再进行处罚。 (记者 李丹)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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