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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再升级 企业迎“新”在行动

  • 2014年11月25日 09时3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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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称新法)将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依法强化包括影响安全生产在内的重点问题治理。前不久召开的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强调加快建设法治四川,为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治理提供了有利条件。

  对于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新法实施进入“倒计时”,生产经营单位准备好了吗?11月19-20日,记者采访了成都、眉山的3个企业,以点及面,看我省不同类型的企业如何谨遵新法,确保平安。

  A/

  根据新法要求

  运输企业:做好“加减法”,对应修改企业规章

  点击新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镜头]

  11月19日下午,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会议室内,坐满了前来听课的员工。客运处处长杨萍端坐在正中,一手拿着录音笔,一手飞快地记下讲台上授课老师讲解的要点。

  这是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邀请安全管理专家康静贵正给管理人员作新法专题解读。在场培训的员工告诉记者,公司已多次对员工进行了新法培训,并对四中全会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强化了培训内容。培训结束还要进行随堂考试。“新法不仅对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有了更严的要求,还加重了对违法企业的追究,大家感到压力不小。”杨萍说。

  [做法]

  “做好‘加减法’。一方面加大安全经费、硬件设施的投入,增加视频监控、动态监控设备,调整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设施。另一方面对危化车辆进行清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从原来的30多台减少至8台。”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任勇介绍,公司从学入手,从主要负责人到管理人员,再到驾驶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新法,将该法纳入到常态化教育学习中。企业根据新法,对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相应调整。管理人员职责也对应进行了修改。“要求由‘一把手’直接负责的就修改为一把手负责。”

  B/

  对照新法规定

  危化企业:进行符合性审查,排查车间安全隐患

  点击新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镜头]

  “这台设备上位号已模糊,也没标明内部装介质;这几根管线,应该用不同颜色标明……”11月20日,在眉山市四川瑞晟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几名身穿红色制服的安全工程师,正逐一检查各车间的安全隐患,并向部门安全员指出。“别看这些只是标识模糊、管线同色这些小问题,对于高危行业来说,小细节出错也容易酿成大祸。”公司EHS(环境健康安全部门)经理谷德胜介绍,比如液氯车间就发现了类似问题,液氯属于剧毒,不仅吸入人体能严重中毒,在日光下与其它易燃气体混合时还会发生燃烧和爆炸。“标识不清楚,工人一旦误操作,导致液氯泄漏就麻烦了。”

  [做法]

  四川瑞晟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工程师代文俊最近马不停蹄对照新法,结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内部符合性审查,看自身安全情况有没有按照新法落实。“目前法规符合性审查已完成大半,公司会据此调整相应的安全行动指南,也会对不能达标的地方进行整改。”谷德胜介绍,新法第32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符合性审查时,代文俊发现,一些车间没有明确标志。10月15日至21日,EHS部门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共查出了72项问题,包括标识模糊、管线标识不清楚、设备没有位号等。“看似只是一个细节,但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出错,严重的话容易造成装置整体停车,甚至出现燃烧爆炸的情况。”谷德胜一脸严肃。

  在谷德胜看来,新法增加了不少标准化设置,企业正积极贯彻,达到了提档升级的效果。

  C/

  结合新法培训

  粉尘企业:调动员工参与安全管理,提升安全责任意识

  点击新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镜头]

  11月13日下午6时许,帝斯曼维生素(四川)有限公司员工曾世全走出生产车间,第一件事就是在车间外的员工安全观察板上,将自己的名字牌贴在绿色背景的安全区。曾世全说,每天公司员工都必须完成安全观察这一项,如果发现有安全风险,就将名牌贴在黄色背景的不安全区,并填写一张安全日记卡片,指出存在的风险交给场地经理。

  “借助员工们的眼睛可以发现不少隐患。”曾世全说,上个月,有好几个同事就把名牌放在了黄色区域。一是反映有工人喜欢蹲在搬包台上容易摔伤;二是反映货车进入场地车速太快容易撞伤人。这些问题很快就得到了整改。“不仅防止了事故发生,而且潜移默化中提高了大家的安全意识。”

  [做法]

  “车间内部袋滤器装置的检察肢体没有安装锁闭装置、配料间的配料车没有接地导通、成品和原料库叉车操作时2米之内有人站立……”11月初,得知总部安全经理来中国出差的消息后,帝斯曼维生素(四川)有限公司场地经理李文伟特意邀请其来到四川公司,检查工厂的安全工作。“很多细节问题被发现。”李文伟介绍,新法即将实施,邀请总部安全经理前来对工厂进行“地毯式”安全检查。

  细读了新法,李文伟感受最深的是贯穿新法始终的“以人为本”理念。“强调‘以人为本’是新法最大的变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而言,保护员工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

  该公司员工进入公司时,安全都是培训的重要课程内容。今年,对新法的学习和培训更是重要一环。“公司生产绝不是求快,而是求安全,员工绝对可以拒绝任何危险操作。”

  安全生产是最节约成本的方式

  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公众普遍认为是违法成本低,企业不上心,监管不给力。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适应了新形势,确立了新要求、新标准,提高违法成本,加大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赋予职工更多“话语权”,让职工的生命、健康更有保障,值得点赞。

  生产安全事故,代价沉重。江苏昆山粉尘爆炸等事故一再提醒人们,安全生产的弦一刻不能放松。

  为什么每次痛定思痛后还有新痛?对企业来说,落实难常常因为一个“钱”字。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背后,都有一个企图在安全生产上偷工减料、节约成本的短视企业。为此,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事故单位最高罚款可达2000万元,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罚其年收入的100%。这就是要让企业明白,安全生产是最节约成本的方式。

  “安全警钟长鸣”绝不能是一句空话,只有用法律夯实安全生产的根基,形成一套规范化的制度,才能真正告别“带血的GDP”。

  新《安全生产法》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是首提“终身行业禁入”,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果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堪称“有史以来处罚最重的安全生产法”。此外,把离生产企业最近的乡镇纳入监管体系,让“猫守在老鼠洞口”,值得“击掌”。 (记者 徐虹 杜蕾 刘星)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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