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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公告

  • 2015年01月19日 14时49分
  • 来源: 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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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对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由质监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为简政放权,加强重点特种设备的监督监管,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http://tzsbaqjcj.aqsiq.gov.cn/),并实施经国务院批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与原《目录》相比,新《目录》对特种设备类别、品种、参数范围进行了调整,将一些设备调整出目录。据此,我市部分已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不再列入新《目录》范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原已办理过使用登记、但不再列入新《目录》范围的特种设备,一律注销登记,原发放的使用登记证一律作废;全市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统一按新《目录》实施。

  二、对上述已注销登记的特种设备,各级质监部门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工作。

  三、有关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上述设备的自我管理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特此公告。

2015年1月16日 



附件下载:

2014年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doc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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