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公告(2018年第56号)
陕西立众制药有限公司和保定中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在我省媒体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并刊登了更正启事,提交了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参味补肾合剂”(国药准字B20040039)和“明目蒺藜丸”(国药准字Z13021212)的暂停销售措施。
特此公告。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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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