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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案例:“国药准字”洗发水能在化妆品店销售吗?

  • 2018年05月08日 16时28分
  • 来源: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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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2017年2月7日,雅安市荥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荥经县局)依法对荥经县某化妆品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内“秀发护理专柜”摆放有“康王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生产企业为“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1775,包装:复合塑料盒装,70毫升/盒,数量2盒。

  经查,这一化妆品店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却于2017年1月7日,购进4盒“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每盒售价28元,货值金额共计112元。目前共售出该药品2盒,违法所得56元。据此,荥经县局认为该化妆品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依法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5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24元。

  律师说法:实践中,普通的洗发水属于化妆品,在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是可以自由销售的。但本案中,该批次洗发水具备“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属于药品的范畴,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才可销售。“国药准字”是药品生产单位在生产新药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严格审批后,取得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相当于人的身份证。其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其中化学药品使用的字母为“H”,中药使用的字母为“Z”等等。只有获得此批准文号,药品才可以生产、销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提供:荥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姜赤忠

  顾问单位: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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