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例:单位食堂能否直接从农户家中购买猪肉?
律师说法:
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多数地区群众的日常肉食消费以猪肉为主。但从近年的情况看,“放心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地区私屠滥宰屡禁不止,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死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要加强猪肉检疫制度的执行,这是保障猪肉安全的重要手段。
《生猪屠宰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根据上述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机关、学校的单位食堂作为集中用餐单位,是特殊的食品经营主体,更应加强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从正规的渠道购买食品材料规定,不得从农户家中自购生猪屠宰,放任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向餐桌。
案例提供:万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赵延伟
顾问单位: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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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