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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提醒:遇到这些“霸王条款” 记得拨打12315

  • 2018年03月19日 16时36分
  • 来源: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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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价商品不包退换”“本卡(券)有效期三年,过期余额不退”“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出卖人”……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这些约定条款?这些都是“霸王条款”,遇到可不能妥协,及时拨打12315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听说的“霸王条款”具体指什么?据省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邱雪介绍,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不予协商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其中含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属于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存在于任何一个消费领域,邱雪提醒,在日常生活消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这些“霸王条款”:

  【买一送一,所有商品不包退换;特价商品不包退换。】许多零售商在售卖商品或进行促销活动时,以店规、店堂告示、“销售凭单”等形式,限制法律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情形下享有的“换货”、“退货”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对商品应承担的责任,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本卡(券)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卡(券)余额不退。】在办理购物卡或预付费卡时,常见这条约定。《合同法》规定了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支付价款换取经营者服务或产品,期限截止消费者未消费时,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提前预付的消费款。这条“霸王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卡内资金余额所有权,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由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多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也明确规定“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本协议(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出卖人】该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格式条款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

  【买受人违约时,已付款项不予退回。】当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需要分几次付款时,可能会遇到这条“霸王条款”。其实,违约金的约定数额是有限制条件的,不是商家随意决定的。《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该条款将已付款项视为违约金,如果明显超过合理数额,就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物业公司对小区道路和公共场地进行统一管理,规划、修建停车场地,车位出租收益归物业公司支配。】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业主对小区道路和车位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通过该条款剥夺了小区业主依法应当享有的物业收益权和支配权,属于“霸王条款”。

  今年全省工商系统将继续加大合同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格式条款整治。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怎么办?邱雪提醒,首先可以和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果商家拒不承认存在“霸王条款”或拒绝取消的,可以向当地消委会或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也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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