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 | 简体 | 繁體 | English  
 
 
 
 
 
App客户端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助手 个人中心
 
 
 
 
首页 | 政府领导 | 机构职能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走进四川

峨眉山工商调解一起未成年人买手机引纠纷

  • 2014年12月12日 16时28分
  • 来源: 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
  • 【字体:
分享到:
  近日,峨眉山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

  前不久,谭先生十二岁的女儿在其父母不在家且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到峨眉山市手机店业主熊某处花费5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一周后,谭先生才发现女儿买了一部手机,经销商熊某在女儿未提供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一张手机卡。谭先生认为女儿购买的手机不值500元的价格,女儿上当受骗,没有对女儿的购买行为进行追认。遂以儿女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行为,私自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为由,要求熊某退货,熊某不愿意退货,双方就此发生纠纷,谭先生在与熊某协商无果之后,投诉到工商部门。

  负责该案的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大宗消费行为应征得其父母同意或由其父母实施,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

  经组织双方调解,工商执法人员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谭先生代女儿退换手机和手机卡,熊某退还了谭先生女儿购机费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