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工商调解一起未成年人买手机引纠纷
前不久,谭先生十二岁的女儿在其父母不在家且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到峨眉山市手机店业主熊某处花费5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一周后,谭先生才发现女儿买了一部手机,经销商熊某在女儿未提供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一张手机卡。谭先生认为女儿购买的手机不值500元的价格,女儿上当受骗,没有对女儿的购买行为进行追认。遂以儿女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行为,私自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为由,要求熊某退货,熊某不愿意退货,双方就此发生纠纷,谭先生在与熊某协商无果之后,投诉到工商部门。
负责该案的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大宗消费行为应征得其父母同意或由其父母实施,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
经组织双方调解,工商执法人员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谭先生代女儿退换手机和手机卡,熊某退还了谭先生女儿购机费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