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发布新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2021年09月15日 14时15分
  • 来源: 宜宾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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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13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处置,后期处理,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8个部分组成。

    该《预案》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突发辐射污染事件按照《宜宾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执行。

    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与处置机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地县(区)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当事件可能升级为较大及以上时,由市、省两级指挥部按规定逐级响应。

    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直接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边响应,边报告”的原则,按信息报告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省级预案启动后,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工积极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1)核实有关情况,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可能受影响区域通报,立即将突发环境信息告知各成员单位;

    (3)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根据事件变化和应对工作需要请求支援。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1)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2)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核实有关情况,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组织实施应急应对;

    (3)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可请求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提供技术、物资、设备、人员等支持和援助。

    现场指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坚持统一指挥,所有现场力量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坚持逐级指挥,各部门、单位、队伍等按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分专业分级具体实施;坚持属地指挥,县(区)按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指挥属地力量应急处置。

    (1)事件初期由县(区)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2)市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现场后,组建市级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县(区)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3)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视情成立省级联合指挥部,市政府、生态环境厅、应急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现场处置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尽可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应急处置

    成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收集整理现场应急处置涉及各类资料,包括:现场处置进展情况、企业情况、敏感点位情况、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资源情况等,为后续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2)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并以多种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试行)》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和监测流程的相关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出具环境应急监测报告。

    (4)现场环境应急专家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5)现场指挥部对专家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论证研判,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全程开展环境监测,根据处置情况,动态调整方案并开展处置,直至应急终止。

    (6)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向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报告信息。

    (7)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的有关应急处置的工作。

    综合处置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根据事件污染物性质和事发地水文、气象、地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不断调整和优化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用转移异地处置、临时修改调整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要求涉事单位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水体污染处置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应急处置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充分发挥水库、电站的调节作用,通过实施联合调水、下闸蓄水拦截污染水体、自然沉降后放水下泄等方式,有效控制并降低水体污染物浓度。建立有效的多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动态监测、信息实时公开和共享、多途径处置污染源和污染物,迅速、有效控制水质污染事件,保障水体安全。涉及饮用水污染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大气污染处置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应急处置废水引起的二次污染。必要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土壤污染处置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竹业等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处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辐射污染处置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辐射事故污染物的扩散速率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及地域等特点迅速制定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事故区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辐射源种类、强度、环境介质的辐射水平、职业人员及公众受照剂量,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事故的变化趋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辐射事故发生地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和辐射防护装备。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迅速对事件信息、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对突发辐射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物资调配

    现场指挥部视情启用本级政府储备的应急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治安维稳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信息公开及舆论引导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5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24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宜宾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统筹、组织和指导舆论引导工作,涉事县(区)指挥部负责收集事件基本信息,起草新闻通稿和报道口径,提供事件处置进展信息,根据授权接受媒体采访、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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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发布新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2021年09月15日 14时15分
  • 来源: 宜宾市府
  • 8月13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处置,后期处理,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8个部分组成。

    该《预案》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突发辐射污染事件按照《宜宾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执行。

    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与处置机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地县(区)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当事件可能升级为较大及以上时,由市、省两级指挥部按规定逐级响应。

    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直接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边响应,边报告”的原则,按信息报告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省级预案启动后,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工积极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1)核实有关情况,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可能受影响区域通报,立即将突发环境信息告知各成员单位;

    (3)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根据事件变化和应对工作需要请求支援。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1)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2)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核实有关情况,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组织实施应急应对;

    (3)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可请求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提供技术、物资、设备、人员等支持和援助。

    现场指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坚持统一指挥,所有现场力量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坚持逐级指挥,各部门、单位、队伍等按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分专业分级具体实施;坚持属地指挥,县(区)按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指挥属地力量应急处置。

    (1)事件初期由县(区)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2)市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现场后,组建市级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县(区)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3)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视情成立省级联合指挥部,市政府、生态环境厅、应急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现场处置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尽可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应急处置

    成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收集整理现场应急处置涉及各类资料,包括:现场处置进展情况、企业情况、敏感点位情况、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资源情况等,为后续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2)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并以多种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试行)》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和监测流程的相关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出具环境应急监测报告。

    (4)现场环境应急专家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5)现场指挥部对专家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论证研判,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全程开展环境监测,根据处置情况,动态调整方案并开展处置,直至应急终止。

    (6)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向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报告信息。

    (7)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的有关应急处置的工作。

    综合处置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根据事件污染物性质和事发地水文、气象、地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不断调整和优化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用转移异地处置、临时修改调整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要求涉事单位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水体污染处置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应急处置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充分发挥水库、电站的调节作用,通过实施联合调水、下闸蓄水拦截污染水体、自然沉降后放水下泄等方式,有效控制并降低水体污染物浓度。建立有效的多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动态监测、信息实时公开和共享、多途径处置污染源和污染物,迅速、有效控制水质污染事件,保障水体安全。涉及饮用水污染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大气污染处置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应急处置废水引起的二次污染。必要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土壤污染处置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竹业等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处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辐射污染处置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辐射事故污染物的扩散速率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及地域等特点迅速制定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事故区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辐射源种类、强度、环境介质的辐射水平、职业人员及公众受照剂量,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事故的变化趋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辐射事故发生地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和辐射防护装备。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迅速对事件信息、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对突发辐射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物资调配

    现场指挥部视情启用本级政府储备的应急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治安维稳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信息公开及舆论引导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5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24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宜宾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统筹、组织和指导舆论引导工作,涉事县(区)指挥部负责收集事件基本信息,起草新闻通稿和报道口径,提供事件处置进展信息,根据授权接受媒体采访、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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