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凉山州出台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

  • 2020年02月12日 12时57分
  • 来源: 凉山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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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近日,凉山州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从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四个方面制定了具体应对措施。政策自2020年2月9日施行,有效期至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措施》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县(市)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在省财政给予50%补助的基础上,州财政按县(市)政府实际补贴额的25%给予补助。对州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州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承担州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县(市)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州财政根据县(市)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

    《措施》指出,向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州内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分别由州与各县(市)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给予50%的担保费用补贴。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市)政府按照政策给予损失分担,在省财政给予50%补助的基础上,州财政再给予25%的补助。

    《措施》强调,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州级创新创业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措施》强调,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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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山州出台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

  • 2020年02月12日 12时57分
  • 来源: 凉山州政府门户网站
  •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近日,凉山州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从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四个方面制定了具体应对措施。政策自2020年2月9日施行,有效期至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措施》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县(市)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在省财政给予50%补助的基础上,州财政按县(市)政府实际补贴额的25%给予补助。对州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州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承担州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县(市)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州财政根据县(市)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

    《措施》指出,向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州内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分别由州与各县(市)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给予50%的担保费用补贴。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市)政府按照政策给予损失分担,在省财政给予50%补助的基础上,州财政再给予25%的补助。

    《措施》强调,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州级创新创业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措施》强调,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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