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眉山市出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 2016年06月28日 14时27分
  • 来源: 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 【字体:
  •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近日,眉山市出台了《眉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规范资金管理等方面有新突破。

      一是扩大救助范围。《办法》规定,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以上四类人员简称“重点救助对象”)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救助类别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及门诊救助、普通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门诊救助,进一步拓宽了救助渠道。

      二是提高救助标准。《办法》规定,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患重大疾病住院及门诊、普通疾病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中,经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按照10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及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中,经各类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照不低于70%救助,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0000元,重大疾病及普通疾病的救助封顶线不低于8000元。

      三是规范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省、市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用于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中,经各类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各区县配套资金解决。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实用情况,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每季度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的出台,将全面统一眉山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
    责任编辑: 白婉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眉山市出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 2016年06月28日 14时27分
  • 来源: 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近日,眉山市出台了《眉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规范资金管理等方面有新突破。

      一是扩大救助范围。《办法》规定,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以上四类人员简称“重点救助对象”)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救助类别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及门诊救助、普通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门诊救助,进一步拓宽了救助渠道。

      二是提高救助标准。《办法》规定,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患重大疾病住院及门诊、普通疾病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中,经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按照10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及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中,经各类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照不低于70%救助,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0000元,重大疾病及普通疾病的救助封顶线不低于8000元。

      三是规范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省、市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用于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中,经各类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各区县配套资金解决。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实用情况,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每季度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的出台,将全面统一眉山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
    责任编辑: 白婉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